标题:省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省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
  秘书长由政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免,根据秘书长提议,由政协*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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