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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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1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上一篇:和谐社会中文化艺术建设的积极作用 下一篇:政研论文:税务局关于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思考研究 相关栏目:民政 换届 政务讲话 中秋节和国庆节专题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