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市场监管中渎职犯罪的风险点防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着依法确认市场主体准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行_力,如果这些权力不能得到很好的规范和制约,就很容易发生贪污受贿等涉及廉政问题的犯罪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近年来系统对干部廉政方面的教育比较重视,已经形成了相应的日常性的监督、教育的制度和机制体系,贪污、受贿等涉及廉政问题的案件已少见。但是由于系统内对于罪与非罪之间还存在着模糊认识,时常把渎职犯罪行为与一般职务违法行为(甚至违纪行为)相混淆,致使预防渎职犯罪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抓不住要领,一线干部在运用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处罚等方式时,仍然存在着因为主观上故意或者因为客观上的业务知识水平不完备、实务操作过程中粗心大意等原因导致滥用_裁量权、玩忽职守等涉及渎职犯罪的风险。因此,对照《刑法》规定,进一步理清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易见、多发的违法行为当中,哪些行为构成渎职犯罪行为、犯何种罪,哪些行为有可能导致犯罪,以及哪些岗位、环节易发渎职犯罪等,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市场监管中渎职犯罪的风险点存在环节
  就工商职能的特点而言,可能单独涉及的渎职形式有以下6种,即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4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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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者逾期不予办理的,导致申请人产生利益重大损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4.对于消费者的消费投诉,不认真对待,对于应该及时处理的不处理,对于应该移交的不移交,对于应该检测并向公众宣布结果的不按程序规定办理,尤其是食品类、涉危物品类投诉,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5.不当发布的监管信息,导致企业商业信誉受损;违反档案查询管理办法,将企业的商业隐私供无关人员查询;超越职权对外出具证明,随意为企业的经营情况或产品作担保,违规向社会推荐企业产品,都有可能导致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6.巡查中,发现但放纵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可能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四)执法办案
  1.立案环节。执法人员对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案源不理不睬,压案不办,特别是对相关利益主体举报的案件,没有进行认真地调查核实而造成相对人较大的利益损失,或者将办案的线索x_m给相关人员;对自己责任区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区域性的违法行为不闻不问,置之不理导致违法行为得以持续进行,致使直接侵权损失到达30万以上等立案标准,都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以规范而以处罚为目的,在无任何线索的情况下,滥施检查权或重复检查,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2.调查环节。在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不按规定对当事人财物进行查扣,既不考虑是否有必要查扣,也不考虑查扣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是否有关,对现场涉案物资扣押采取部分扣押,部分不扣押,导致权利人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因扣押生产工具导致企业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等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的可能构成该罪。
  在调查过程中,与当事人达成“默契”故意遗漏一些不利于减轻处罚的证据,或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存在明示或者暗示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据填补违法事实的行为,从而给违法定性带来困难,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构成滥用职权罪;执法人员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擅自制作虚假材料,有的在无当事人和证人签字的情况下代而签之,或在当事人未按指印的情况下,为应付检查,代为按指印,严重违反了办案规定,从而给违法定性带来困难,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能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在询问谈话过程中,存在畏难情绪对隐藏的案情没有深入追究,或者马虎没有认真仔细的追问案件细节,对案件性质和处罚幅度产生影响,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在采取行政强制方面,违反法定条件、权限、范围、内容、程序、种类、原则的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如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压的期限超过法定时限,未及时解除强制措施,查封、扣押了与案件无关的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按规定时限、方式调取、退还相对人的账簿及财务资料等,造成当事人重大经济损失的,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未尽到保管义务,致使查封、扣押的财物缺失或者毁损,造成当事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3.处罚环节。在案件定性处罚时,徇私枉法,以工商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以罚代刑,明知应移送而不移送案件的行为,可能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对案件长期不做处罚决定,使之成为积案死案,导致违法行为一直延续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在处罚时,不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为标准,不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滥用_裁量权,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在案件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文书送达过程中不送达不执行,或者送达后不予以执行,导致超过时效期后而无法予以追究、执行,从而使当事人逃脱应有的处罚,使违法犯罪行为得以持续,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故意不送达不执行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市场监管中渎职犯罪的风险点原因分析
  导致干部在市场监管中渎职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自身主观方面风险意识、法制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对渎职犯罪风险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缺乏健全风险防范的机制体系有关;既有社会环境的因素,也有_、法制不健全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业务不够精。
  在市场监管中涉及的业务涵盖商标广告、市场合同、反不正当竞争、注册登记、企业监管等领域,监管涉及面广量多,涉及规范和调整这些行为的法律、行政法、部门规章很多;同时,在查处经济违法行为过程中,要求执法人员需要具备相当的财务知识、计算机知识、外语水平等知识技能。但是目前许多一线执法人员除了经常接触的违法行为有较全面的掌握以外,对相对少见的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还存在着一定的盲区,对可能构成经济犯罪的行为标准、应当移送的案件类型、国家要求前置许可或者不允许登记的行业掌握不全面、罪与非罪的把握不准确,导致对于日常监管及办案过程中应该引起重视的关键环节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而导致了犯罪,如对于广告、食品安全等等不常见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犯罪追诉标准不熟悉,很多执法人员并不知道“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亦构成经济犯罪。
  (二)风险意识差
  许多干部在思想认识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自己不贪不占,就和职务犯罪不沾边;而在实际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对食品巡查、无照取缔、案件取证等环节多,重复性强,当事人不配合的违法现象往往抱着“能办则办、不能办则放”的消极态度;部分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贪图方便,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已经可以定性处罚即可,对案件不去深究,导致应当发现的违法行为没有发现,或者已经发现而不继续予查处,紧紧针对容易取证便于定性的行 ……(未完,全文共8080字,当前只显示324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场监管中渎职犯罪的风险点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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