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新昌县县外监理企业进新备案管理办法
新建管[2014]17号

关于印发《新昌县县外监理企业进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地进新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权益,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新昌县县外监理企业进新备案管理办法》,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新昌县县外监理企业进新备案管理办法》
                          新昌县建筑业管理局
2014年3月13日
抄报:县委办 县府办 马永良县长 裘武宏副县长 张亚东副主任 章灿贤副主席
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新昌县县外监理企业进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外地进新监理企业的管理,维护我县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我县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外进新监理企业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2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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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无在建项目证明,经批准后申请退出新昌建筑市场;在备案期间有承接到监理项目且项目已竣工验收的,须在一年备案期满三个月后,提出申请并提交已承建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证明、无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无民工工资纠纷等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备案证原件、原备案时的缴款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和退款发票原件等,所提供资料齐全符合退款要求经报批核准的,方可办理离新手续,退还信誉保证金。
       第七条 外地监理企业办理进新备案手续,应向新昌县建筑业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 填写《新昌县县外监理企业进新监理备案登记表》(打印件一式二份,新昌县建管局、备案企业各执一份);
        (二) 省外监理企业须持当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手续;省内县外企业须持当地县(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新监理介绍信;办理备案手续人员应持本企业开具的委托介绍信,方可办理进新备案手续。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进新总监、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监理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以上人员提供的证书原件核对无误后,当场退还);
        (四)驻新办事机构设立文件(公文原件,须注册××公司驻新办事处或××公司新昌分公司,并挂牌上墙),驻新办事处(或分公司)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文件(公文原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上人员需提供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工作经历证明、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注:人员证书原件验证后退还);
        (五)在新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自有房产者提供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租住他人房屋者提供出租人房产证复印件和租期一年以上的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驻新办事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职称证书和合法的人事证明或者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凭证等复印件 (以上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
        (七)企业注册地县(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内未发生过由本企业承担监理责任的重大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原件;
        (八)监理业绩证明材料;
        (九)驻新办事机构或分公司内设管理部门组织机构和相关管理制度(挂牌上墙);
        (十)对手续符合经核准备入的予以缴纳诚信保证金,并提供交款发票复印件存档;
        (十一)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材料除第(一)、(二)、(四)、(七)项须提交原件外,其余均应提供原件审核,并保留复印件一份存档。
        第八条 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外地监理企业,经新昌县建筑业管理局审核通过后,签发《新昌县县外监理企业进新备案登记证》,凭登记证参与投投标活动,承揽新昌县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未取得备案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得在新昌县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备案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15日内可申请续期备案,不能按时延期的须提前说明情况或提出申请。续期备案时需提交延续备案申请表格、原备案登记证原件、原缴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同时填写备案期间所有承接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中标通知、工程名称、面积、造价和工程进展情况。
       第九条 外地监理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三个月或六个月的暂停备案资格。
        1、办公场所抽查不符合要求的,给予10天整改期,仍不到位的予以暂停三个月备案资格。
        2、备案到期无故不申请且不延期,并且不向备案机关说明原因的,暂停三个月备案资格,并通报各建设主管相关相关部门;
        3、主管部门及建设相关部门监督抽查中存在上岗人员无证上岗或上岗人员不到岗超过二次,并被通报批评的,暂停三个月备案资格。
        4、因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问题等受到三次通报,受到停工整改的,暂停三个月备案资格。
        5、备案企业超资质承接工程业务的,暂停六个月备案资格并通报处理。
       第十条 外地监理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已经办理备案的予以取消备案资格。
        (一) 办理备案过程中提交虚假资料的;
        (二) 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正常的监督管理;
        (三)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或承揽工程受到行政处罚;
        (四) 违法转包、分包的;
        ……(未完,全文共4346字,当前只显示241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新昌县县外监理企业进新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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