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黔党发〔2014〕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_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__伟大旗帜,以_、_思想、_理论、“_”_想和_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_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__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_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_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_现代化建设、_新农村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一线的导向。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政府(办事处)领导成员和其他乡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少数民族乡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乡(镇)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的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合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53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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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一条 县(市、区)党委或者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初步建议向县(市、区)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乡(镇)党委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成员;
    (二)乡(镇)纪委领导成员和其他乡科级领导干部;
    (三)乡(镇)党委政府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县(市、区)工作部门和单位派驻乡(镇)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村(社区、居委会)党组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员的三分之二。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成员;
    (二)乡(镇)其他乡科级领导干部;
    (三)乡(镇)纪委副书记;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和参加人员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个别提拔任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县(市、区)党委或者组织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县(市、区)党委或者组织部推荐,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乡(镇)党委书记与副书记、负责组织、纪检工作的党委委员,根据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乡(镇)党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参照上述规定和程序,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六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结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的情况,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_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城镇建设、城乡居民收入、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管理、债务状况等的考核,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等情况。
    县(市、区)党委应当根据_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七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汇报,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县(市、区)党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考察对象在乡(镇、街道)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政府(办事处)的领导成员和其他乡科级领导干部、纪委副书记;
    (二)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
    (三)考察对象分管或所在机构工作人员,以及联系的村(社区、居委会)党组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对象在乡(镇、街道)以外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中层干部及分管工作范围的工作人员;
    (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考察组应当认真查阅,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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