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难点及对策探析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难点及对策探析

一个时期以来,各级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的规定,不断加强了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审计查证核实难和审计决定落实难,仍然是困扰地方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有效审计监督的“两难问题”。本文就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谈些初浅意见。
一、“两难问题”产生的主要成因
1、审计查证核实难的主要成因
一是招投标不规范或流于形式。审计发现,有的建设项目在地质状况不详、设计达不到一定深度或施工图纸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招投标。工程量清单与施工设计图不一致,工程计价定违背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内容及其描述不明确,以及投标单位有意掉项、漏项等问题在一些建设项目中较为突出,有的建设项目甚至存在“围标”、“串标”的问题,给竣工决算审计确认留下了诸多“后遗症”。
二是合同不规范、不严格。合同不规范或不严格的主要表现是: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和固定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8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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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只将建设单位作为被审计对象对其进行审计,按照有关规定也只对建设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但在审计过程中又必然牵涉到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相关单位,作出的审计决定也必然牵涉到第三方的经济利益。如:对多计工程款作出“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审计决定,就牵涉到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在执行审计决定过程中,如果施工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或拒不配合,建设单位只得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多付工程款。从目前情况看,法院将此类诉案作为民事合同纠纷案进行审理,一般不将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作为裁判依据,而是要求原告或被告任意一方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审计决定也就走上了“马拉松式”的落实过程。
    三是法规缺陷。主要表现在审计处理环节缺乏较为准确的法规依据。目前地方审计机关普遍开展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决算——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进行审计确认的过程。即使是有核减工程造价的情况,但是建设单位并没有构成虚报、冒领国家建设资金,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违反财政法规的事实,因此我认为,不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所列相关行为,不能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而唯一的处理依据只能是审计署印发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关于“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但依据这一规定进行处理,不具有强制力。
    四是审计人员因素。即审计人员的工作不严谨细致,取得的证据不充分,数据不准确,定性不客观,依据不正确,处理不恰当。
    二、“两难问题”的对策建议
    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遇到的两难问题及其成因,我认为应当着重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严格招投标管理和监督。招投标是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严格招投标管理和监督非常重要。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一律通过招投标,并规范和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科学严格地进行评标,严肃查处规避招标,以及“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在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过程中,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合同内容。对于信誉不好,无健全财务,无相应资质,有劣迹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供应商,应拒绝其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竞标;不得在信誉不好,无健全财务和有劣迹的建筑材料经营商家购买建筑材料物资。要通过规范招投标环节的工作,从源头预防不规范,不合法问题的产生。同时要加强对招投标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加大对施工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单位擅自进行“二次招标”,违规签订补充协议等违反招投标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一是政府牵头,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审计机关与财政、监察、建设、发改及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通报审计掌握的情况和问题,对审计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原则、标准是否正确,定性定量是否正确、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建议是否可行等进行论证;确定需要向政府汇报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办法和措施。二是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促使各成员单位更好地履行各自的职责,规范和加强项目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通过加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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