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论文:党内监督要进一步与党外监督有机结合 |
| 论文:党内监督要进一步与党外监督有机结合 [摘 要]共产党既是执政党,代表人民治国理政,又要接受人民的监督。所有党员领导干部既要接受党内监督,又要接受党外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对腐败斗争,需要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避免封闭式的自我监督。党内监督要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有机结合,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党内监督要与行政、司法监督有机结合,加强纪委监督与行政和司法监督、金融和经济监管、市场监管、出入境管理和外事管理的密切合作。党内监督要与民主党派监督和政协的监督有机结合,要进一步提高对民主党派监督和政协监督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实现这一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党内监督要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紧紧依靠群众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积极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的渠道。 [关键词]党内监督; 党外监督; 有机结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不断加强,各级纪委的工作、中央巡视组的工作,无论从制度上、_上和机制上,还是从操作程序上都进一步改革完善。因此,党风廉政建设、防腐反腐斗争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事实证明,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方法步骤,是正确而富有成效的。但是,党风廉政建设任重道远,防腐反腐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一些重要领域、重要部门和一些地方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的势头仍然没有刹住,问题还比较突出。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显示,过去一年查办县级以上贪官数量上升了40. 7% 。问题的存在和发展证明,党内监督固然重要,但党外监督也不可或缺。各级党组织、纪委要避免自我封闭式的监督,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进一步有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监督才能发挥更大威力和作用。促进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有机结合,应重点抓住以下四个环节。 一、党内监督要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有机结合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这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人民的选择,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党政治的特点和优势。 但共产党领导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代表人民执政。 这里,权力的授受关系是十分清楚的,不能加以淡化和模糊。 共产党既受人民的委托领导国家、管理社会,又要接受人民的监督。 因此,所有党员领导干部,既要接受党的监督,也要接受人民监督。 人民监督的最根本途径是人民代表大会。 它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职责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75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对其选举或决定任免的干部,都负有监督责任。 这一监督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进行。 其一,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议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 在每年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上,“一府两院”都要做报告,其中包括政府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政府预决算情况的报告。 “一府两院”通过这些报告,向人民代表大会汇报一年的工作,接受审查和监督。 其二,对相关干部进行质询。“一府两院”的领导,要随时准备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质询,如实回答委员们提出的问题。 国家和社会出现重要事件,例如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矿难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政府是如何处理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了解情况,实施监督。 其三,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 由于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举止,以及党风廉政方面的情况,就不单纯是党内的事情,也是国家与社会的事情。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都有权对其进行监督。 凡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选举和决定任免的干部,一旦涉嫌违法乱纪、贪污腐败,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行质询、责成有关方面立案调查,直至将其罢免。 由于我们实行党管干部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对相关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无疑应同党内监督有机结合。 凡是被“双规”乃至“双开”、提交司法部门立案审查的干部,其情况都要由有关部门及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进行通报。 从依法治国的角度讲,这种程序都是必不可少的。 二、党内监督要与行政、司法监督有机结合 “一府两院”承担治理国家和社会的重担,其党员领导干部能否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安全与幸福。 为了保证“一府两院”的党员领导干部能够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必须加强监督,并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结合起来。 ( 一) 加强纪委监督与行政、司法监督的密切合作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也是党内监督的主力军。 要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力度,就必须大力加强各级纪委的监督。 长期以来,纪委的监督主要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即上级纪委负责监督下级党组织及其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同级党组织的职能部门及其党员领导干部。 这种监督_存在一个明显的不足,即纪委无法监督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 因此,s__会议以来,中央进一步强调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10]。 这就使党内监督更加完善。 同时,纪委还要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根据党中央的决定,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其中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及一些部委派驻了纪检机构,对那里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这些派驻纪检机构由中央纪委统一管理。 此外,我们还改进了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中央巡视工作的加强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亮点。 为了进一步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进行反腐败斗争,还应把党内监督同党外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其中最重要的是把纪委的专门监督同行政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行政监督机关主要是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 一般来说,各级纪委和监察部门是合署办公,对重大案件的处理也是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 这种做法,精兵简政,提高了效率,但在新形势下,还应加强二者的分工与合作。 纪委有专门的工作领域、工作对象,侧重于以党规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开展工作,监督的对象仅限于党内。 而监察部门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其监督对象更为宽泛。 二者监督的焦点可能会集中到党员领导干部上,但它们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监督的角度和工作范围,毕竟不完全一样。 因此,纪委监督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应既有合作又有分工,要进一步加强监察部门独立监督的功能。 当然,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察部门,都应以宪法法律为准绳,依法监督。 司法监督也很重要。 据最高检察院通报,它于2014年3月至12月的专项检察中,就查处了违法为他人办理减刑、假释的官员252人。 这些人无疑都涉及索贿受贿。 近年,审计工作成绩显著,颇为引人注目。 其工作严肃认真、深入细致、铁面无私。 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其中包括“三公”支出。 这种做法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 当然,审计工作的对象是单位,而非个人。 然而,单位的问题不可避免地同单位的领导,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密切相关,其中很可能存在违法乱纪、违背党纪党规的行为。 因此,纪委的监督应和审计工作有机结合,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要及时跟进监督,或派巡视组开展专项巡视、定点巡视。 纪委和巡视组是专门的监督机关,但不一定具备审计部门那样的专业技术力量。 因此,依靠和借助审计工作开展监督,是一个低投入、高产出的好办法。 此外,迄今为止,审计工作仅限于行政部门,尚未涉及党的部门。 作为一种探索,可以由纪委牵头,借助审计部门的技术力量,对各级党组织及其职能部门开展党内审计。 审计结果可以以某种形式在党内公布,或者向党的代表大会、全委会报告。 这或许是改进党内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 ( 二) 加强纪委监督与金融、经济监管部门的密切合作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允许和鼓励市场的各个要素依照国家法律法规_活动、自主发展。 但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和引导,其中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的监督。 此类监管部门主要针对相关的企业,其中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铁路、航空等大型国有企业。 监督的内容主要涉及这些企业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不是针对公司企业的领导个人。 但值得注意的是,大型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多数为中央管干部或省管干部,即由中央组织部负责任免管理或省委组织部任免管理的省部级或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 对这些人,相关纪委无疑要进行监督。 凡是违法违规的企业,例如涉及违法违规上市、兼并、改制、信贷、投融资的企业,其中必然存在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的党员领导干部。 按照常规,对于前者的监管是行政监管的事情,而对于后者的监督查处,则主要属于纪委的职责范围。 这样,如何把纪委对这些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同金融经济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新课题。 总的原则是,双向跟进、相互配合,避免各行其是、互不通气、相互脱离。 两个方面的监督,方式方法、监督的着力点虽然有所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既要保证企业合法经营,又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遵守党纪党规,廉政勤政,防腐拒变。 ( 三) 加强纪委监督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密切合作加强纪委监督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密切合作,涉及许多领域,试以以下几点为例。 其一,全国固定资产登记与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很快,但相关的管理工作却是一个“乱局”。 其中的违法违规、强制拆迁、野蛮开发、牟取暴利的现象不胜枚举。 房地产业的监管涉及许多部门,其中包括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融资贷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物价销售、房地产登记与管理等多个部门。 与快速发展的房地产业相比,相关的监管工作滞后。 就拿房产登记和管理来说,迄今为止,相关的信息全国都没有联网,有的省、区、市内部也没有联网。 换句话说,这方面的信息全国就是一笔“糊涂账”。 一个人在全国各地到底购买和保有多少套房子,无法统计、无人知晓。 这不仅给房产管理以及相关税收工作带来了困难,也使查处贪官污吏的工作难以深入推进。 一个贪官家里的现金、存款、证券及其他赃物相对都比较好查,唯独房产不好查,而房产又是巨额财富。 正因如此,以权谋私、买官卖官一个重要的渠道就是以房产行贿受贿。 近年,网上曝出拥有十几套乃至几十套房产的“房姐”“房妹”“房叔”,只不过是冰山一角。 同时,媒体正式公布的一些大贪官和腐败分子的贪腐清单中,却少有房产。 很明显,不是这些贪官的贪污腐败不涉及房产,而是我们没有办法在短期内查清其拥有的房产。 自2015年3月1日开始,经有关部门批准,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其中包括房产。 大家都推测,此举一是为征收房产税创造条件,二是为查处贪官提供方便。 对于这种说法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但无论如何,固定资产的登记确实能够为反腐防腐、查处贪官 ……(未完,全文共12620字,当前只显示455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党内监督要进一步与党外监督有机结合) 上一篇:关于尕孜库勒乡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工作专题汇报 下一篇:社区年终工作总结 相关栏目: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 督查 统战 统战民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