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暂行办法
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的管理,切实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第一书记”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选派到党组织软弱涣散村、贫困村和其他村任职的村党组织“第一书记”。

第三条 选派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由区(县)委组织部行文任命,任期为2年。

第四条 “第一书记”党组织关系转至所驻村,在任职期间,不占村“两委”班子职数,不参加换届选举。

第二章 选派条件

第五条 “第一书记”选派工作由市、县两级统筹负责,市直机关工委配合。选派的“第一书记”原则上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农村工作;

(二)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

(三)有较强工作能力,敢于担当,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

(四)健康状况良好,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第一书记”主要从以下范围确定拟派人选,有一定工作经验或涉农方面专业技术特长的优先。

(一)县直以上单位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作风扎实、不怕吃苦,敢于担当、善做群众工作的党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5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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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务;还要会同村“两委”做好沟通、协调和督促,与村党组织书记协同配合、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好自身优势,合力推动工作。

    第十条 未选派干群连心·同步小康驻村工作组的村,“第一书记”要主动担责,围绕工作职责任务,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推动村里加快发展。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考核原则,注重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

    (一)日常考核。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第一书记”到位到岗情况、各阶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成效等进行督促检查,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乡镇党委建立经常性督查机制,并将督查结果定期报送区(县)党委组织部备案,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

    (二)半年考核。开展半年“第一书记”工作述职和民主测评,为年度考核提供参考依据。由乡镇党委会同驻村工作分队组织开展“第一书记”述职活动。组织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支“两委”成员、村民代表等人员,结合平时了解和现场述职情况对“第一书记”民主测评。乡镇党委将测评结果汇总后,报送区(县)党委组织部和驻村工作队,适时向派出单位通报;

    (三)年终考核。实行定量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客观评价“第一书记”工作实绩。每年年底,由区(县)党委组织部牵头,会同驻村工作队、人事部门、乡镇党委,采取听取“第一书记”汇报、实地查看核实、组织人员评议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第一书记”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具体表现;

    (四)综合评定。按照日常考核占20%,半年考核占30%,年终考核占50%,综合评定“第一书记”年度考核结果。县直及县直以上部门单位选派的“第一书记”评定优秀,不占派出单位“优秀”指标。

    第十二条 “第一书记”任职期满,由派出单位会同区(县)党委组织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提拔使用、评聘职称、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

    (一)对任职期间考核优秀的“第一书记”,派出单位要向组织部推荐,纳入后备干部管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二)对连任的优秀“第一书记”,派出单位要鼓励和支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优先使用;

    (三)对是后备干部的“第一书记”考核优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提拔使用;

    (四)对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被评为省级优秀“第一书记”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优先提拔重用。

    第十三条 “第一书记”是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一书记”是公务员以外身份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 “第一书记”《考核登记表》反馈给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及时将《考核登记表》装入干部个人档案。“第一书记”驻村工作满1年并且综合评定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的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五章 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第一书记”由区(县)党委组织部、乡镇党委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市委组织部和市直机关工委加强统筹指导,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市直部门选派干部的到岗到位督查工作。

    (一)以乡镇为单位,利用“驻村信息管理系统”,为选派“第一书记”的村单独建档案;

    (二)派出单位定期听取“第一书记”工作汇报,及时协调支持帮扶工作;

    (三)区(县)组织部门和乡镇党委负责日常管理,经常了解“第一书记”到岗到位、工作表现、廉洁自律等情况,提供服务保障,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四)“第一书记”纳入县、乡干部培训计划,培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第一书记”每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天。请假2天以内的,由乡镇党委书记审批;3天至10天的,由区(县)党委组织部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10天以上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同步小康驻村工作办公室备案。省直以上单位选派的“第一书记”请假3天及以上的,按权限审批后,由市委组织部抄报省直相关工委,并报省同步小康驻村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去向登记管理制度。各地须制作“第一书记”去向牌,公示“第一书记”姓名、联系电话,以及每天去向等信息,悬挂在村委会村务公开栏或其他醒目位置,接受群众监督。凡未公示去向信息的,作缺岗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观察评价制度。“第一书记”要认真记录好工作日志,每周上传一次工作日志,乡镇党委每月进行一次评价,区(县)党委组织部每季度进行一次点评。市委组织部每季度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样本不少于10%。观察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考评、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暗访督查制度。市级 ……(未完,全文共5165字,当前只显示248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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