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
为合理调配全市安全监管力量和资源,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更加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高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效果,有力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控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哈尔滨市市和区县(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予以贯彻落实。
一、强化许可信息沟通
(一)关于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市安监局危化品安全监管机构接到省局审批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材料后,应及时将企业基本信息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涉及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生产的同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二)关于新、改、扩建项目。市安监局审批部门对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8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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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安全监管事权确定
    (一)市安监局监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区县(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对_、省属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带有储存装置的经营企业进行督导、抽查。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危化品烟花爆竹各类专项整治工作。
    市安全监察支队,负责全市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定期对全市危化品烟花爆竹企业进行检查监察,联合局监管部门按照年初执法计划开展安全执法检查。
    (二)区县(市)安监局,负责监管属地内所有的企业(含医药、化工),负责检查、指导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法负责打击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直接监管企业范围,按照“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生产或有储存的经营企业尽量不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下放”和“央企、省属企业不下放”的原则,将事权进一步细化并下放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并对企业实施重点督导和经常性抽查。
    (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区县(市)下放权限负责辖区内危化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负责组织、指导各村屯、社区对辖区内危化品烟花爆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排查。
    (四)各村屯、社区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日常排查、检查,对发现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上报上一级政府。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监管。
    1、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危化品安全监管机构要不断强化安全监管检查执法力度,通过日常监管、暗访暗查、突击检查等手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执法要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罚改并重、文书工整、归档备查。市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对_、省属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带有储存装置的经营企业进行督导、抽查,比例不少于30%。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的危化品烟花爆竹企业检查执法比例不少于50%。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监管范围内的危化品烟花爆竹企业检查执法比例不少于100%。
    2、区县(市)安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_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在当场纠正或提出限期改正的同时向市安监局监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与市安监局监管部门联合复查企业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对_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安监局监管部门管辖。
    3、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区县(市)下放权限对辖区内危化品、烟花爆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按照委托执法权限依法对监管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超出委托执法权限的行政处罚应由区县(市)安全监管机构执行)。可以对区县(市)直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在当场纠正或提出限期改正的同时向区县(市)安监局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与区县(市)安监局联合复查企业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对区县(市)直管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区县(市)安监部门管辖。
    (二)定期报告。
    1、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于每年的6月25日前、12月15日前向市安监局上报半年、全年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2、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于每年的6月20日前、12月10日前向区县(市)安监部门上报半年、全年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3、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_、省属危险化学品生产、带有储存装置的经营单位,(不含各加油站)于每年的6月25日前和12月15日前,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和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所监管企业于每年的6月25日前和12月15日前,向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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