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村集体合作社章程
村集体合作社章程
**区**村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20 年 月 日
**区**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三章 股东资格、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股权设置、股权享受对象与股权变动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理事长、总经理的工作职责
◆第八章 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九章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_,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省、市、区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规范**区**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组织建设,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区**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住所:**区**镇**村村委会。
第四条 本社由 等 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 本社经**区农业局登记。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六条 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集体所有、合作经营、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股份多少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资金管理、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资源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股东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5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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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挂靠在本村的外来落户人员;
    5、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正式人员;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给予股权的人员。
    耕地股享受对象及比例:
    耕地股享受对象为1998年二轮承包地留地人口。
    第十七条 股权变动和管理
    1、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赠予,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在本村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2、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继承、赠予,应向理事会申请,理事会同意后,由相关登记部门负责办理手续;合作社将每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和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
    3、本合作社的股份为永久固定股,不得增减。(注:国家提倡股权永久不变,可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尊重村委会议决定,股权年限最低五年一调整)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本社股东代表总数为**名(股东代表按全体股东总数的**确定)。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
    第二十条 股东代表的产生
    本社股东代表由全体股东按村民小组以推选方式产生,每**股东推荐1名代表。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决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4、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
    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分别在每年的1月和7月召开。经理事会、监事会或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理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2项内容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三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本社理事会成员由**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
    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11、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会成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理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三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由**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理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每半年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理事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会成员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会成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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