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研究 |
|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研究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面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形势的变化,检察机关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自身侦查监督机制,从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切实保障司法公正。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审查批捕部门更名为侦查监督部门时,对侦查监督部门确定了”三项职责八大任务”,三项职责具体规定为:一、审查逮捕;二、刑事立案监督;三、侦查活动监督。八大任务具体规定为:一、全力维护_;二、开展刑事立案监督;三、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四、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延长羁押期限;五、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六、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七、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八、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①从这”三项职责八大任务”可以看出,侦查监督工作并不仅限于”监督”,还有对侦查活动的指导。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应运而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既是一种司法观念,也是一种刑事检察工作新模式,更属于一种刑事司法改革举措。为此,本文将拟就我国目前有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的概念及存在意义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是指检察机关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出发,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及时介入侦查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1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三)有利节约诉讼资源,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因为侦查机关远离法庭,对审判活动缺乏切身体会,尤其是对控辩双方质证的过程缺乏直观、深入的了解,致使侦查人员对法官最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规格、标准等缺乏足够的了解。导致侦查取证不到位,经常发生退回补充侦查的制约性流程结果,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效率的低下,影响整体追诉功能的有效发挥。正如美国大法官波斯纳所言公正也有效率、效益的含义,”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投入巨大而正义的获得及其微小从人类社会的角度考虑也并非正义。对效率、效益的追求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之一。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可以更好的在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搭建桥梁,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更加有针对性的收集、调取证据,以免造成侦查活动的无谓浪费,也保证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更加准确,从而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我国目前”提前介入、引导侦度”制度存在的不足 从这么多年的实践来看,”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顺应了我国目前刑事案件侦查_改革和庭审制度改革的需要,发挥了侦查监督承上启下,服务侦查和公诉的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检察机关在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工作中,还是存在许多不足。 (一)定位不准。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在存有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当成自己主导的侦查活动,以领导者的姿态主导整个侦查活动,决定侦查方向及侦查内容,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的重心放在破案上,以侦查人员的身份行使侦查机关的职权,从而代办一切或部分侦查活动,以自我为中心,不注意与侦查机关的沟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凭借侦查监督干扰甚至干预侦查机关的正常办案活动,更有甚者,代替公安机关决定案件是否提请批准逮捕、起诉。另一个误区是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单纯理解为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办案,而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者完全站在侦查机关的立场上,没有切实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 (二)规范不够。这也是目前我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我国目前对’’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在立法虽做出规定,但大多只是原则性规定,不具有操作性和示范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运作”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就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范围不明确。对于哪些案件可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很少主动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也往往是遇到棘手问题、自己无力解决时才通知检察机关介入,以至检察机关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第二、启动程序不规范。程序上如何启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时没有明确范。有时部分检察人员没有经部门审核或经本部门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职能部门联系,而是个人同侦查机关的具体办案人联系,使得提前介入、引导查成了个人行为。第三、具体行为不规范。(1)对于所参加的讨论、勘验、讯问等没有相应记录,工作方式过于简单草率。(2)对于疑难案件,介入的承办人没有提请集体讨论研究,而是仅仅将个人意见作为部门意见告知侦查机关,(3)文书的运用不规范。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和《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是运用最为普遍的引导侦查取证方式,但目前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中”两书”并不重视,草草制作,甚至不制作。而且在制作不规范。在样式上、内容上都没有严格按照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制作。 三、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面对我国目前”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种种不足,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立法完善 虽然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对规定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作了相应规定,但现有的法律规定既不明确也不完善,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对”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的实效有很大的削弱。笔者认为,要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的真正落实到实处,必须进一步加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方面的立法,使”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名正言顺的在法律中得以归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每当法律的规定出现矛盾之处时,或者法律规定限于原则、不够具体化的时候,一些机关就会根据有利于部门利益的处理原则去”选择”适用本应是强制性的法律。③而且,在我国特殊的政治环境下,侦查机关(这里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占据特殊的政治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明确的强制性规定,根本无法想象其会自我约束,自我限制,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为此应当在刑诉法中明确”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规定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阶段及方式,并指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法律监督及保证案件质量,从而更好的发挥检察职 ……(未完,全文共5498字,当前只显示264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研究) 上一篇:学习《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感悟 下一篇: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的情况调研报告 相关栏目:检察院 政法武装 机关 规章制度 大学生 调研报告 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