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提升人大监督司法质效的实践与思考
提升人大监督司法质效的实践与思考

提升监督质效是地方各级人大共同关注的重点课题。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聚焦监督司法工作,持续推动提升监督质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本文结合**人大工作实践,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进行了研究思考。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人大监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在系统化、精准化、实效化、常态化开展人大监督司法上作出了有益探索,有力促进构建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人大防线”。
一是在系统化监督上迈出新步伐。随着司法_改革的纵深推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也必须及时跟进、与时俱进,特别是在对拥有更多司法_裁量权的法官检察官履职情况的监督上,需要增强针对性,提高规范化水平。为此,经过工作实践和论证考察,**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依法做好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监督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了7项监督内容,集成了多种监督方式,既有对正在实施的监督方式的继承与完善,也有对新监督方式的探索与尝试,打造对“两官”监督的全流程、立体化、无缝隙监督体系机制。特别是强化对法检“两官”任前任后监督,一方面,对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两官”加强任前审核监督,对拟任命人员近年来的德能勤廉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并进行任前法律考试,未能通过审查或考试的一年内不得再提请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3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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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监督议题,上升到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层面,增强代表建议办理刚性。例如,针对部分企业家代表提出法院“执行难”、民营企业权益司法保护不足的问题,将法院执行工作列为市人大常委会议题予以审议,督促市法院及相关部门切实采取措施提升执行工作质效,加强各类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四是在常态化监督上形成新机制。对于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紧抓不放、久久为功,力求实现监督工作常态化、长效化。例如,市人大常委会选准“平安建设”这个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课题持续推进,深入开展“助推平安港城建设专项行动”,组织动员全市各级人大代表通过集中视察调研与代表小组广泛自主调研相结合的形式,全面了解平安建设情况,征集梳理出各类基层治理突出问题103个,召开联合交办大会,“点对点”交办督办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法检“两院”。第二年,结合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缩小切口,聚焦群众最为关注的基层社区治理问题开展平安社区建设专题询问,有力推动解决社区服务平台建设不足、人员力量薄弱以及各方力量资源缺乏统筹等问题。去年,就公益诉讼工作对12家部门单位进行了专题询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的工作衔接机制,推动将生态检察等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督促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着力破解部分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履职不到位、生态环境领域司法威慑不明显等问题,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增进了民众法治信仰。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持续深入推进,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既迎来难得机遇,但也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践中呈现出“三多三少”: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一般性监督多、具体性监督少。
    对司法案件的监督缺乏有效手段。由于监督法没有对“个案监督”作出规定,人大监督司法更趋向于原则性和抽象性,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甚至“闻案色变”,认为在人大监督司法的过程中,应该远离司法案件。在具体工作中,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两种形式开展。但这两种监督形式在实践中容易陷入过于原则、刚性不足的窠臼,监督过程流于“文来文往",难以落实被监督者的责任,难以发现和解决司法机关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另外,常委会通过的人大普法决议往往过于笼统,对繁杂的司法工作而言针对性不够。而监督法规定的刚性较强的监督方式,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各地人大常委会很少运用。
    对司法人员的监督虚化。近年来,司法领域发生的一些典型冤假错案和司法人员违法乱纪案件,群众强烈不满、社会反响强烈,给司法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从这些案件反映的情况看,司法案件能否得到公正的处理,司法人员起着关键的作用。司法人员具体掌握着国家司法权,直接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要防止其滥用权力,就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而在实践中,大多数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侧重于对整体或者某项司法工作的监督,而忽视或者避免对司法人员个人的监督。
    人大监督司法力量薄弱。司法是一项专业性极强、实践要求很高的工作。人大要对司法进行监督,要处理涉法信访案件,还要分析原因并寻找司法政策和司法工作的薄弱点,要求监督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司法实践经验和政治阅历,这样才能监督得准、监督得到、监督得成。但实践中,有的地方人大法律专业人员相对较欠缺,有的司法实践经验不够丰富或政治阅历不够,有的思想顾虑较多不敢监督,这些问题,导致人大监督司法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
    部分司法人员存在认识误区。人大监督司法目的是发现司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机制的完善和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本着这样的目的,人大在进行监督时仍是以尊重司法独立为前提,并不会超越现有司法_,成为法律之上的“法院”。但由于司法机关的部分人员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地位、性质、作用及职权缺乏了解,对人大的司法监督产生一些错误认识,存在“人大监督司法是对司法权独立的干涉”的思想误区,认为接受监督是“一把手”的事,与一般办案人员无关,导致缺乏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几点建议
    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应贯彻落实监督法的相关规定,从对司法案件、司法人员、司法机制的监督切人,进一步提升实效。
    (一)建章立制,从制度层面加强对司法案件的了解和监督。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为应对“个案监督”缺失后对司法案件监督力度的弱化,对建立司法机关重大案件或 ……(未完,全文共5029字,当前只显示242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提升人大监督司法质效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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