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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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实行登记,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三条市、区(县)社会团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登记的程序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1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 上一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相关栏目:公司 企业讲话 计划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