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干部学习讲稿:食品安全法相关制度解析
干部学习讲稿:食品安全法相关制度解析
孙效敏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各位学员,我给咱们大家介绍食品安全法律讲座。
一、取消食品免检制度
(一)免检制度的由来
  一、取消食品免检制度。我首先给咱们大家介绍一下免检制度的由来。为了促进企业提高质量,避免各种重复性的检查,减轻企业负担,《_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使用免检标志,其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罚。”
  因此,国家质监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与《_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了产品免予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并予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之所以对部分产品实行免检,其目的是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避免重复检查。产品获得免检资格后,质监部门原则上不再对生产企业进行实地审查,不再要求企业进行产品送样检测。免检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还可重新申报。
  质监部门设计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避免重复检查,这应该说是有其合理性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免检制度暴露出了许多缺陷,对食品行业而言问题更甚。因为一旦把某厂家的食品被列入免检范围,就意味着“第三方检测”从此缺位,消费者只能根据其品牌来作识别,人为地把食品的信任品特性归并到了经验品特性中,食品安全事故就在所难免。2008年,石家庄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部分企业生产的个别批次婴幼儿奶粉检出不同含量的三聚氰氨等食品安全事故,足以说明国家监管缺位。因此,2008年,部分企业生产的个别批次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检测出不同含量的三聚氰氨等食品安全事故,足以说明取消免检制度的必要性和国家进行监督检查的必要性。
  因此,2008年9月18日_办公厅下发通知,废止1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53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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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抽样检验制度
      (三)抽样检验制度。《食品安全法》第60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二)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三)应当委托符合法、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_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四)对食品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定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_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食品召回制度
    (一)食品召回的概念
      各位学员,我给大家讲食品安全法第二部分——食品召回制度。(一)食品召回的概念。食品召回制度作为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迅速而有效收回市场上的缺陷食品,消除食品安全危害。因此,各个国家的食品安全立法一般都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
      我们国家食品召回制度起步比较晚,直到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才制定了我国第一个《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53条也确认了食品召回制度,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据此,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食品召回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食品召回的主体是承担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与实施食品召回的主体。承担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是食品生产企业与进口企业。所谓食品生产企业是指具有固定的厂房、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业流程加工制作分做用于销售食品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进口食品企业也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
      食品实施主体是指除了承担召回责任主体之外的食品销售企业,在食品召回过程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承担食品召回的法律义务,承担食品召回的一切费用。食品销售企业负责其销售食品的具体召回,其垫付的费用可以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追偿。
      第二,食品召回的对象是不安全食品。所谓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获得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①已经诱发食品污染、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②可能引发食品污染、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③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中或者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者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安全食品。
      而食品是否安全要经过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才能够确定。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三个特征,食品召回的方法是换货、退货、补充修正消费说明等。无论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主动召回还是责任召回,消费者购买到并召回到不安全食品,都可以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者销售企业要求退货换货。但食品的退货、换货不同于产品的三包。食品召回一般是一个批次的产品存在着质量缺陷,而三包是个别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一般不是一个批次的。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一般是指对应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用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具体的补救措施。
      第四,食品是消耗品,具有消费的特性或者消耗的特性。食品与一般工业产品不同,食品一旦食用即不可以回收,因此某类同一批次的食品进入流通领域,经消费者食用后,就不可能被全部召回,而只能是部分召回。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基本原则。食品召回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始末,作为其基本准则和原理,是食品召回制度立法、执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食品召回应当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①安全原则。安全原则是食品召回制度的首要原则,也是食品召回制度最主要最重要的原则。食品召回制度在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都应当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理念。安全原则同时也是食品召回制度的最高原则。在市场交易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利益权衡时不应当以牺牲公众的安全和健康为代价而获得收益。安全的价值不可估量,以安全原则为_,决定了危害成本效益的分析,有时采用,有时应当坚决摒弃。安全原则作为食品召回的首要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把食品召回制度与一般的食品撤回、退货等作本质区别,确保食品安全是食品召回制度的价值所在。因为人的生命无价,健康无价。
      ②及时原则。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保质期短,消耗方式与其它产品有着很大的不同,普通产品的消耗通常是通过日积月累的使用完成的,而食品通常是一次性或者是在短期内进入人体完成消耗。尤其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更倾向于消费鲜活食品,因此食品从生产流动到消费者使用的时间非常短,由于消耗方式的不同以及消耗 ……(未完,全文共11026字,当前只显示398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干部学习讲稿:食品安全法相关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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