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慈善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
| 区慈善总会关于乡、镇(办)村(居)慈善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村(居)慈善工作站的管理,保证村(居)慈善工作站的规范运作和依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市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区慈善总会章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 村(居)慈善组织机构名称为“**乡、镇、街道办**村(居)慈善工作站”。 第三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是本村(居)慈善日常工作机构,是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的单位会员,接受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领导、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领导成员由本村会员选举产生。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应主动倡导,积极参与。站长由村(居)党支部书记、主任或村里德高望重的村民担任,副站长、成员由村(居)委会成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4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八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建立募捐、救助及等工作档案,要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要立足本村(居)实际,及时开展救助活动。救助活动分集中救助和临时救助。 第十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的集中救助活动程序是: 一、申请受理:根据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安排,由需救助对象本人提供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生活困难情况、需救助的具体理由等,经村(居)委会盖章后,由村(居)慈善工作站报慈善分会办公室予以登记。 二、公示上报:村(居)慈善工作站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填写会员评议意见和救助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拟定救助金额,连同评议意见报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审批。 三、研究审批:救助审批表经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会长或秘书长签批,报区慈善总会办公室备案。 四、救助公示: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办公室根据会长签批意见,编制慈善救助款物发放表,由村(居)慈善工作站将救助款物送达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领取,落实救助。救助后,在乡、镇、街道办政务公示栏公示。 第十一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临时救助的程序是:个人申请,村(居)慈善工作站报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办公室登记,分会会同村(居)慈善工作站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救助意见,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区慈善总会备案,在乡、镇、街道办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会同村(居)慈善工作站实施救助,本人签字领取,整理资料存档。 第十二条 区慈善总会和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定期对村(居)慈善工作站组织捐赠活动、实施救助项目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实施救助过程中,困难群众家庭负担3万元以下的由乡镇办慈善分会根据村(居)互助基金情况自行救助,对困难家庭负担超过3万元以上的大病(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等),由乡镇办慈善分会报区慈善总会实施救助。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要按照区慈善总会章程、区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募捐,及时足额向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上缴接收的捐赠款物。 第十四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捐赠资金,由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统一管理。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分别设立各村(居)捐赠资金专户台账,本村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本村(居)慈善救助,按照救助程序,审批拨付,专款专用。专户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因救助工作需要,专户资金不足时,由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向区慈善总会申请,由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办公室专项拨付。各村(居)捐赠资金收支情况定期在村(居)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定向捐赠的按照规定的用途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村(居)慈善工作站向捐赠者出具《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颁发由区慈善总会印制的《捐赠证书》。村(居)慈善工作站于捐赠活动结束后五日内,将接收捐赠资金上缴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专用银行账户,办理缴存手续。 第十六条 捐赠方定向捐赠的,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由捐赠方提供捐赠意向书,为其办理定向捐赠手续,报区慈善总会签 ……(未完,全文共3033字,当前只显示168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慈善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上一篇:乡镇上半年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下一篇:在乡镇申报广东省教育强镇复评督导验收总结会上的表态发言 相关栏目: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