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
**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工程质量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责任单位质量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企业负责、中介服务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义务,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4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醒目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十)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工作,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出具的技术文件应按规定签字盖章;参与处理勘察设计方面有关质量问题,参加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和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验收,并按规定签署意见或出具报告。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设立项目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制度,并保障其有效运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实施质量预控,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设立项目机构并进驻现场,配备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办法,按照法规、设计文件、工程技术标准及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的方式实施监理;不得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工程不得签字;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负责监督整改。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严格按照相关检测标准开展检测业务,不得伪造检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指导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程量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采取巡查、抽查的方式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受理建设单位办理监督登记后续; (三)制定监督计划; (四)实施监督抽查。包括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对重要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抽查,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竣工验收监督,重点抽查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人员的资格、是否具备验收条件、执行验收规范情况、验收结论等; (五)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 ……(未完,全文共2359字,当前只显示142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上一篇:市卫计委“冬季行动”工作方案 下一篇:关于“平安景区示范点”活动实施意见 相关栏目:新农村 卫生 三农 社区 乡镇社区 建筑 教师 就业 质检 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