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13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委办发〔2016〕49号、《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委办发〔2016〕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全面提升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实施意见》精神,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个人民团体意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多年来,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和政协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共同努力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有效发挥了提案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人民民主、加强民主监督,更好地发挥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优势,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于凝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1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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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完善提案审查交办制度。区政协提案办要认真做好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区委办、区政府办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政协提案的审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不予立案。要按照提案内容涉及的职能范围,准确确定承办单位并及时交办,确保所有提案交办对口、分办合理。
    2.规范提案办理内部运行机制。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研究制定办理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认真落实。承办单位要健全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责任科(室)具体办、办公部门做协调的提案办理内部运行责任制,确保每年提案办理工作责任落实到领导、到科(室)、到专人。要注重总结工作经验,不断规范提案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日常办理工作范畴的提案,要尽快提出落实意见;对属于局部重大问题或者需要承办单位创造性开展工作加以解决的问题,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出面研究解决;对属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多个承办单位职能交叉及多年未能解决的问题,由提案主办单位牵头提出办理意见后,报区委或者区政府分管领导出面解决。
    3.强化提案办理协商机制。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创新协商形式,建立健全区委办、政府办、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提案办多方沟通协商机制。承办单位要强化提案办理过程中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将其作为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采取电话联系、座谈协商、登门走访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积极参与政协组织的协商会、通报会等提案办理协商活动。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要积极配合。
    4.抓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重点提案是指事关全区工作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建议措施切实可行的提案。经区政协主席会议确定的重点提案,报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阅批,由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或者包案。承办单位要在认真办好每件提案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主要领导要把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亲自部署和负责办理工作,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承办,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提案按时限、高质量完成。承办单位确实难以协调和解决落实的重点提案,要及时向区委办或者区政府办提交书面报告,提出明确具体的办理意见,报请区委或者区政府有关领导协调解决。
    5.积极采纳提案中的合理建议。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提案内容的分析研究,积极采纳落实合理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凡是能够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实行建档跟踪办理,积极创造条件抓紧解决,并及时将办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对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采纳落实的,要由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向提案者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争取得到提案者的理解;对本单位无法解决或者涉及多个单位比较复杂的问题,要提出具体的书面办理意见,及时报请区委办或者区政府协调解决。提案者如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要向提案者和区委办或者区政府办、区政协提案办作出书面说明。区委办或者区政府办、区政协提案办、承办单位要共同协商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6.健全提案答复机制。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政协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提案答复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包括提案反应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者处理情况等;对未予采纳的建议,要予以说明。重点提案答复意见要经本部门负责同志研究审定,办理结果要向提案者和区政协提案办通报。
    7.完善提案办理督查制度。承办单位要定期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难点问题。建立提案办理信息库,对需跨年度办理的提案,要适时向提案者通报办理落实情况。对办理难度较大、提案者多年反复提交或者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要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法,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区委办、区政府办或提案办理部门要在每年年中对本系统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联合检查,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强化工作督导。应视情况,邀请提案者和区政协提案办参加。对检查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要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和办理时限。要对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定期进行阶段性通报,随时召开提案办理工作督办协调会,及时解决提案办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 ……(未完,全文共4762字,当前只显示264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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