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人大工作联席会议交流材料(共25篇) |
| 人大工作联席会议交流材料(共25篇) 全国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县(旗)人大工作联席会第十三次会议材料 规范干部任免 加强动态监督 **市**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15年10月27日) **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有机统一,着力抓好任前审查、会中审议和任后监督,依法任免与监督干部,有效增强了任命干部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履职意识和为民意识。 一、抓制度建设,规范任免工作。制度是实现民主和监督的必要载体,是规范用人行为的基本依据。在制度范围内,坚持依法任免,是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人大常委会任免工作合法有效的根本保证。近年来,我县人大常委会十分注重加强制度规范,依据法律规定和党的政策,制定完善了《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县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办法》、《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事规则》、《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等人事任免和议事制度,不断规范人事任免程序,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理直气壮地开展人事任免,在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方面下功夫,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审议权和表决权,使任免工作具体化、规范化。 二、抓任前审查,认真选好干部。对拟任人员的知情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好任命关口的重要基础。一是充分了解组织意图。积极争取县委支持,加强与组织部门沟通配合,在重要干部及乡镇街道人大干部的民主推荐、干部考察工作中,组织部门主动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坚持邀请人大常委会领导列席县委常委会制度,充分了解县委常委会对干部任免方案的讨论情况及组织意图,并积极负责地向党委的人事任免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人大常委会的任前知情权得到有力保障。二是强化任前初审。在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干部进行任命前,坚持对拟任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岗位匹配、群众口碑等作必要调查,多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全面掌握拟任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换届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共召开13次专题主任会议,听取相关部门对拟任人员的考察、公示等情况汇报,初审合格后再提请常委会进行审议。三是逗硬法律考试。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如何,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我县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题库和命题、考务、考场纪律、阅卷等制度,确保了考试的严肃性。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必须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拟任岗位的相关法规以及必备专业知识等。换届以来,共组织13批次85名拟任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既增强了任职人员的法治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检验了其综合素质。 三、抓程序规范,依法任好干部。在主任会议对拟任人员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常委会会议任命时采用“一审一承诺和颁发任命书”制度。一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一周,将提请任免议案和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提前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保证了他们的知情权。在提请机关提请任免事项后,由县委组织部或提请机关介绍拟任人员的优缺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考察情况等,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客观准确地掌握拟任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真正做到“见其人,知其德,闻其绩”。二是公开供职承诺。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均要向常委会提交供职承诺材料,并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相应人员到会作供职发言,当场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在人事任免表决前,坚持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使每个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所有任命人员的供职材料,均在**人大网等新闻媒体和《县人大常委会公报》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三是现场颁发任命书。任命通过后,由常委会主任现场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并代表常委会对其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提出要求,有效增强了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四、抓长效监督,着力管好干部。一是狠抓素质提高。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邀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委会(委室)领导、专家和县人民法院、县财政局等负责人就财政监督、预算执行、依法行政、人大工作等专题讲座,组织人大任命的干部到全国人大深圳培训基地、**市人大代表培训中心、县委党校等地进行学习培训,开阔了视野,增强?si闹澳芰Α6羌忧砍L喽健Mü擞锰『蜕笠樽ㄏ罟ぷ鞅ǜ妗⒅捶觳椤⒐ぷ髌酪椤⑹硬斓餮械确ǘㄊ侄危私夂驼莆杖舜笱【倩蛉蚊刹柯男泄ぷ髦霸稹⒅葱蟹煞ü妗⒘谡确矫娴那榭觯构ぷ骷喽接敫刹考喽接谢岷掀鹄矗迪至硕愿刹康某L喽健L乇鹗腔唤煲岳矗群蠖韵厝嗣裾摹叭峭础薄踩⑴┐寤肪匙酆险巍⑵笠捣⒄狗ㄖ苹肪场⒐娣缎晕募赴干蟛榈瓤沽俗ㄏ罟ぷ髌酪椋运窬帧⑹姓傲志帧⒐练课菥帧⒐ど叹帧⒔晃⒚裾帧⑷肆ι绫>帧⒒繁>值?2个县政府工作部门或市管单位进行了工作评议,及时将满意度测评结果报县委及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引起较好的社会反响。三是开展刚性监督。积极运用专题询问、审计监督、撤职案等刚性监督方式,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干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比如,结合生态保护发展区建设,积极回应群众希望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建设美好家园的强烈愿望,连续2年对县政府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专题询问,对全县27个乡镇、街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将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图片、视频、文字等形式在常委会会议上通报,引起较大反响,得到县委充分肯定,有力助推了美丽**建设。换届以来,通过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对12名人大任命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实质性监督,对25个政府工作部门的预算执行、专项资金使用、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审计监督。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1名,依法撤销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职务1名,罢免市人大代表1名。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县乡人大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行宪法宣誓制度,认真学习借鉴兄弟区县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努力做好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及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人大工作水平、增强监督实效。 全国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县(旗)人大工作联席会第13次会议材料 任免与监督并重 努力发挥人大在干部任免与监督工作中的作用 **省**壮族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15年10月27日) 依法任免与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是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需要,是深化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是适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强化对干部的任后监督,是当前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依法开展人大干部任免与监督工作 (一)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 我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自觉维护实现好党委的意图。常委会坚持把党管干部与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有机统一起来,对县委推荐、常委会主任会议及“一府两院”提请任免的干部人选,坚持做好任前资料审查、法律考试、任前承诺等工作,依法行使好人事任免权。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对提请材料进行逐一审查,重点把好任职时间关、任职资格关、文字材料关,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提请机关核实、更正。由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拟任人员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拟任岗位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条例等,进行书面考试,对于考试不合格者,坚决不予提请任命,进一步增强了任职干部的法制意识,促进他们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凡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拟任人选,必须到会作任前承诺,对如何履行好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人大决定、决议、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向人大常委会进行承诺,进一步增强干部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在提请机关提请任免事项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人选进行审议,对拟任命的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任命,并当场颁发任命书,以增强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四年来,先后任免人大及“一府两院”工作人员100人(次),其中任命64人次(次),免去职务33人(次),批准辞去职务3人(次),任命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13人。 (二)积极探索对常委会任命干部的监督机制 我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把监督事与监督人结合起来,加强干部任后监督,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政为民。通过有计划地听取任命人员的执法情况、施政情况及其他工作情况的专项汇报,从汇报中了解任命干部的法律观念、执法水平、施政能力等情况,对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和表扬,对他们工作上的困难和问题给予帮助解决,对他们工作上的不足给予指正和批评,力求实效,努力加强对任命人员的任后监督。近年来,结合对创建省教育强县、林政管理、农村医疗卫生、农业产业化、小水电管理、司法建议、社区矫正等13项工作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加强对“一府两院”干部的任后监督。 二、当前人大任命干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情况来看,从拟任干部的提名、考察到决定,都由党委承办,最后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常委会组成人员往往只能在很短时间内,从考察材料和简历中去了解,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现象。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也是“一任了之”,任命后没有对其进行加强监督,还存在以下以下的一些问题: (一)思想认识没有真正到位 一些同志认为,干部是党管的,人大任免权是虚的,党委的组织、纪检部门对干部进行了监督和管理,人大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也就没有那么重要了。 (二)有“重任轻免”的现象 常委会对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比较薄弱。往往党委不提出免职、罢免或撤职,人大常委会通常不会主动提出,一般都是违法、违纪或离职了,人大常委会才会被动地使用免职、罢免或撤职等手段。这在放松任命干部监督的同时,也无形中削弱了人事任免权的权威。 (三)监督任命干部的方式较少 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方面,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多,听取任命干部的个人汇报少。没有建立必要的干部任职情况档案,对任命干部的工作情况、思想政治情况掌握不多、不全、不准。常委会没有专门负责监督的工作机构。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方式刚性不足,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措施。 (四)任后监督制度不健全 常委会在人事任命上研究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好制度,如任前资料审查、法律考试、任前承诺等等。但是对任后监督工作没有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任后监督的内容、方式和手段不明确,任后监督工作的随意性大,缺乏规范。 三、加强对人大任命干部监督的思考 (一)党委要积极支持人大加强对干部的任后监督 党委要增强宪法意识,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高度,支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加强对干部任后监督工作,维护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权威,切实发挥人大在政治生活和地方事务中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避免任免工作中的不协调。对应递交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重要人事安排,党委有关领导要与人大常委会领导沟通,听取意见。要推广党委组织部门与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联合考核干部的方式。组织人事部门对人大任命干部的考核,应同时通知人大机构并请人大常委会委派有关人员参加,考核结果应同时送人大机构。同时,要督促任命干部自觉增强人大意识和法律意识,时刻牢记自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虚心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人大要强化完善干部任后的监督机制 要制定出台与任后监督相配套的专门法律法规,明确并完善任后监督的处置性程序,使干部任后监督工作做到有法可循、有规可依。要扩展现有的行之有效的任后监督形式,充分运用定期审议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进行离任审计、组织代表视察、加强信访工作等方式,重点围绕干部任期目标、工作实绩、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接受监督以及廉政情况等对任命干部进行监督。要加强刚性监督方法的应用,善于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手段,加强任后监督工作。人大常委会要建立《任命干部任职档案》,相应工作机构应建立任命干部的有关情况档案。任命干部每年要向人大常委会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必要时可以听取任命干部的述职。人大常委会把述职报告装订成册,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任命干部的情况。 (三)要善于形成监督合力 人大常委会要创新监督方法,善于借助“外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87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三、对策与措施 强化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监督作用,不仅需要加强对人大制度的理论研究,还需要从法律上对人大监督加以完善,结合我县人大具体工作实际,总结监督经验,我们认为,地方人大加强干部任免与监督工作,必须要从以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增强宪法意识,强化人大监督的主体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牢固树立“人民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监督权,及时纠正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违宪违法行为,强制性地处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违法行政等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法制权威。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主动理顺与党委的关系,争取党委对人大工作的支持,求得工作中的互动。一方面,要努力实现党委的意图,确保党管干部的目标实现,另一方面,也要积极争取党委重视和支持人大常委会的推荐,对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职位,人大常委会可以推荐合适的人选交由党委统一研究,党委决定后,再由提请机关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 (二)完善任免程序,树立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权威。 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加强干部任后监督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干部任免与监督的办法、制度。 第一,建立任前公示制度。在任命前,要把即将任命干部的简历、拟任职务、基本情况、考试情况等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要进行核实,已经核实的要向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汇报。 第二,坚持任职审计制度。人大常委会为了保证所任命干部的廉洁性,对其在原岗位工作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是非常十分必要的。审计的对象可以限定为原在经济部门工作的干部和换届时拟留任的部门正职。通过审计,对任命干部把好廉政关,以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廉政建设,树立清廉从政的良好形象。 第三,不断完善有关法律规定。一要明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提名权,即参照人代会选举要求,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组成人员联名达到一定人数可以提出候选人;二要规定设置差额,增强人事任免的主动性,可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并明确可以另选他人;三要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免垂直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职权,加强对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三)强化任后监督,发挥人大常委会能动作用。 人大常委会应把行使监督权同人事任免权较好结合起来,采取听取工作报告、述职评议、工作评议等方式,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监督,防止“一朝被任命,五年太平官”的现象发生,促使被任命人员常怀为民之心,多办为民之事,恪尽职守,不辱使命。要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要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如视察、审议、评议、询问、质询、撤职、罢免等法定手段,对任命干部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胜任度”考核,并通过考核,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不称职者坚持予以免职。同时,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质询、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也要“该出手时就出手”,避免监督的弱化。对常委会任命干部的监督,还必须同党委的干部考核工作结合起来,应作为党委考核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在干部任免与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探索中,虽然我县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与《监督法》的要求和人大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今后,县人大常委会将认真总结经验,学习借鉴兄弟民族自治县(旗)的做法,在坚持已有工作机制和方法的基础上,继续不懈探索创新,不断完善_机制,探索和实践增强监督实效的有效措施,提高我县人大工作的整体水平,为全力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做出新贡献。 全国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县(旗) 人大工作联席会第十三次会议材料 依法开展人事任免 着力提升监督实效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15年10月27日) 人大依法任免和监督干部,是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的有效手段之一。本届以来,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_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践行“三严三实”,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依法任命人大工作部门及“一府两院”工作人员55名,依法免职38人,听取任命人员年终述职报告及评议163人次,干部任免及监督工作有效加强。 一、主要做法 (一)坚持党的领导,积极参与干部任期推荐监督。对拟任人员的知情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好任命关口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依法任免的前提条件。干部任免工作中,县委注意尊重和听取县人大的意见,进一步扩大民主,有效地将人大的参与和监督向任前延伸。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人事方案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的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充分听取人大党组的建议和意见。县委组织部加强与县人大常委会协调和沟通,及时将提请任免文和拟任人选的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测评情况、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送达人大党组成员,确保人大常委会充分知情,为正确行使任免表决权打下了基础,也进一步提高了人大人事任免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强化审核把关,全面加强干部任前监督。强化审核把关,加强人大任命干部任前监督是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人事代表工委对提请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提请机关核实、更正,并提交主任会议再次审核,重点把好任职时间关、任职资格关、文字材料关,确保任职人员符合有关要求。同时,施行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就任职岗位的相关法规以及必备专业知识进行书面测试,对于考试成绩低于80分的,判定为不合格,坚决不予提请任命。本届以来,共对43名拟任干部进行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进一步增强了任职干部的法制意识,增强学法、用法的责任意识,促进他们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检验了他们的综合素质。 (三)强化任职审议,依法进行任职监督。我们高度重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人员的审议和投票权力,每名任命人员,都由县委组织部或提请机关详细介绍优缺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使组成人员客观准确地掌握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任职时,要求拟任命干部必须到会,同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围绕目标完成情况、依法行政措施、廉洁勤政打算、如何接受人大监督作供职发言,进一步增强拟任干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筑牢自我监督和自我制约的防线。结合供职发言,严格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对于任命的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宣布计票结果,并向被任命干部颁发任命书,增强了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开展述职评议,切实抓好干部任后的长效监督。对于任命干部加强监督是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促进人大任命干部的勤政廉政,依法办事,我们每年书面听取所任职“一府两院”干部的述职报告,人事代表工委形成审查报告,会上进行通报,并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任命干部在常委会议进行述职,结合述职情况,对任职干部进行审议,既总结成绩,又指出不足,提出建议意见。同时,述职后与会常委、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应邀参会的部分县人大代表还对述职干部进行无记名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及时上报县委,反馈“一府两院”主要领导和各相关部门,跟踪落实,督促整改,从而达到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目的。本届以来,被任命的“一府两院”所有干部都接受了常委会述职测评,测评满意度达到了85%以上,测评中所反映的各项问题都得到了较好整改,得到了干部群众的一致好评。 二、几点体会 (一)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统一是根本。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将党的主张变为国家和人民意志,是我们人大干部任免与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是选拔任用高素质领导干部的重要保障。因此,在人大干部任免与监督工作中,要加强向县委的请示汇报,积极参与干部任前的酝酿、考察和确定;对县委推荐提请的任免方案要认真审议,既确保贯彻县委意图,又依法办事,确保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 (二)加强制度建设是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基础。制度是实现民主和监督的必要载体,是规范用人行为的基本依据,离开了科学规范、严格缜密的制度,就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因此,要根据人大工作重法律、重制度、重程序的特点,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干部任免和监督工作,为依法任免和监督干部提供制度保证,从制度上严把用人关和监督关。 (三)强化评议实效是加强任命干部监督的有效手段。人大任命干部评议工作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的特点,是人大强化任命干部监督的重要手段。因此,在人大任命干部述职测评是,要进一步扩大范围,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要求,邀请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大各委室主任和部分人大代表参加评议测评工作,现场向各任命人员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将测评结果报县委,向“一府两院”进行通报,跟踪抓好整改工作,以评议工作效果提升人大任命干部监督实效。 三、加强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任前监督。要加强与组织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掌握人大任命干部民主推荐、干部考察等情况,充分落实人大常委会的任前知情权。要认真做好在会上介绍拟任人选考察情况这个环节,详细了解拟任人选的主要表现及优缺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力求原汁原味、客观准确。同时,人大也要开展调查工作,掌握拟任干部执行法律法规、勤政、廉政等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 (二)进一步规范干部任免程序。一要规范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制订和完善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题库和命题、考务、考场纪律、阅卷等制度,加强考试的严肃性。二要抓好供职发言关。对人大任职的干部,要在常委会议听取其供职发言,对任命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工作实际、存在问题与不足和任职后的工作打算、努力方向等进行详细了解和评议,全面了解拟任命干部的思想与工作情况,为常委会正确行使任免权提供依据。三要实行向宪法宣誓制度。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关于任命人员向宪法宣誓的有关规定,组织任职人员向宪法宣誓活动,强化任职人员内心深处的宪法敬畏,树立法治信仰。 (三)进一步加强干部任后监督工作。一要抓好述职评议监督。县人大常委会要围绕全县中心工作,找准切入点,针对群众普遍关心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述职评议。要着力在整改上下功夫,把依法监督和落实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结合起来,把监督人与监督事结合起来,促进评议对象勤政廉洁、依法行政。二要出台刚性措施。加强向县委的请示汇报,将人大常委会评议测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评议测评结果不合格的,必要时启动罢免、撤职等手段,使监督更具实效性。三要形成监督的合力。加强与县委组织部的沟通,及时掌握有关领导干部队伍的动态,以及人大任命干部提醒、诫勉谈话等情况,进一步深化人大任命干部任后监督新实效。 全国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县(旗) 人大工作联席会第十三次会议材料 完善制度严格程序 强化人事任免与监督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15年10月27日) 近年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将人事任免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完善和落实人事任免制度为切入点,实行“三项制度”,坚持“四种做法”,建立“四大机制”,不断探索新形势下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有效形式,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实行“三项制度”,强化任前考察 为了加强对拟任命人员的考察,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不断探索,把对拟提请人大任命的法检两院和政府组成部门干部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前考察的必经程序,真正做到知人善任。一是实行任前综合考察制度。县委在提名考察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在充分听取人大党组意见的基础上,人大常委会一改过去仅凭提请人员简单介绍拟任命人员情况即进行表决的做法,凡有人事任免议案的常委会会议,会前常委会都通过派员参与或委托组织部门深入拟提请任命人员单位和人大代表、群众当中,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广泛了解其工作经历、主要政绩、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和执法执纪等,并及早将提请任免文件等相关材料送达人大相关工作机构,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知情,未经任前综合考察的干部一律不予上会。二是实行任前考试制度。常委会制定完善对拟任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对考试组卷、监考、评卷及考试成绩的运用作出明确规定。凡“一府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必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以考宪法、人大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主,“两院”工作人员以考专业法为主,考试不及格者,暂缓提请会议研究。三是实行任前沟通制度。认真执行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列席县委常委会制度,对拟任命人员,人大在充分了解县委的意图和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向县委反馈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人选,建议暂缓使用或提请,努力使党委的意见与决定机关的意见相统一。 二、坚持“四种做法”,严格任中程序 县人大常委会逐步规范任中程序,坚持在常委会会议中实行任中推介、演讲、审议、票决四项制度,切实把好干部“入口关”,不断提高人事任免质量。一是坚持任中推介。正式任免前,常委会组织任命议案提请人向常委会会议全面介绍拟任人员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情况和拟任理由。二是坚持任中演讲。凡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拟任人选,被拟任命人员都要在常委会议上阐述本人的主要工作经历、对拟任职务的思考、完成任务的措施和对人大任命能否通过的态度,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深入的了解拟任人员并作出正确的选择。三是坚持任中审议。在听取提请机关全面介绍情况的基础上,请被任命人员暂时回避,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充分发表意见。提请机关对审议中反映的问题不能明确答复的,暂缓表决。四是坚持任中票决。在任免议案审议中,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按有关法律规定,赞成票过半方可通过任命。同时,被任命干部由县人大常委会向其颁发任命书,并组织进行宪法宣誓仪式,以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建立“四大机制”,加强任后监督 加强任后监督是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干部勤政为民、廉洁从政的重要手段。为了切实增强干部任后监督的实效,保证权力在监督和制约中健康运行,县人大常委会探索建立了一系列科学、经常、管用的监督考核机制。一是建立调查视察机制。通过人大常委会组织组成人员、工作机构和人大代表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工作视察、调查,及时到部门以及社会层面了解和掌握被任命干部的任职情况,发现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其转变观念,改进工作。二是建立报告机制。凡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都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等。通过报告工作,常委会全面了解被任命人员阶段性工作情况,以帮助监督其更好地履行职责。三是建立在任审计机制。为正确评价任命干部任期内的勤政廉政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人大任命干部在任审计制度。任命干部在任期内,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工作机构配合审计部门对干部在任期内主要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常委会备案。四是建立任后述职评议机制。在任后监督中,县人大不断探索、拓展述职评议的内容、程序和方法,既着重评议述职对象的工作得失、执法情况,又着重对其人大意识及廉洁自律情况展开调查与评议。评议中侧重于整改,落实于跟踪问效,对评议不称职的,依法进行撤职。 实践证明,人大依法做好任免干部和监督工作必须有效把握履职的基本原则、方法,稳妥推进工作创新。我们的体会是: (一)坚持和依靠党委的领导是做好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重要保证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行使好人事任免权必须树立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的观念。地方人大在行使任免权过程中要坚决落实党的干部政策,严格按照党对任用干部的政策要求办事,在常委会会议审议过程中,要努力使党委推荐干部的意图和拟任人选通过法定程序得以贯彻落实,这是依靠党委领导和支持进行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重要保证。 (二)正确处理党委推荐与人大任命的关系是做好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关键 地方人大在干部人事任免工作中既要坚持和维护党管干部的原则,又要做到实事求是和依法任免。一方面使党委推荐的合格人选要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接受,另一方面在任免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选择。对有较大争议意见的人选,要及时向党委汇报,积极沟通,提出意见和建议,努力使推荐机关的意见与决定机关的意见相统一。 (三)努力使人事任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做好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基础 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不断完善人事任免的制度和程序,制定专门的人事任免工作办法,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使人事任免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周密做好任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组织会议讨论和表决,保证人事任免工作富有成效地进行。 (四)坚持改革创新是做好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动力 为提高人事任免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化程度,提高其质量和效率,人大要及时创新和制定一批有关完善人事任免制度的规定,如:任前综合考察制度、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任职承诺制度、宣誓制度等,切实增强人事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严肃性,树立人大工作权威。 (五)加强任后监督是做好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延伸 被任命干部履行供职承诺,始终如一当好人民公仆,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强任职后的监督责无旁贷。要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三察(查)”活动和述职评议、在任经济责任审计等活动,定期不定期了解被任命干部的情况,加强对其履行职务的监督,促使勤政清廉为人民服务,做到对任命干部长期负责,确保工作成效。 全国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县(旗) 人大工作联席会第十三次会议材料 规范任免程序 强化任后监督 切实增强干部任免与监督实效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15年10月27日)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地方组织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对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管干部、依法办事、集体决策”三大原则,严格把好“依法任免、任后监督”两个关口,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监督,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严格任免程序,依法开展人事任免 常委会严格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始终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扬民主,按照任前审查、任前供职发言、无记名投票表决、颁发任命书等程序,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强化了被任命人员的国家意识、人大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一是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党管干部与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关系,坚持做到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结合,对县委研究通过、“一府两院”提请任免的干部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任免,确保把县委推荐的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通过常委会依法任命到国家机关,确保了县委人事任免意图的实现。二是严把任前了解关。为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掌握被任命人员的情况,常委会要求提请机关会前提供规范、完整的人事任免材料,供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为行使好人事任免权做好充分的准备。对“一府两院”的每次人事提请,常委会高度重视,及时提交主任会议初审,认真研究反复酝酿,经主任会议初审后再提交常委会充分讨论酝酿、表决。在常委会会议上,由提请机关宣读人事任免议案,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介绍提请任命人员基本情况、现实表现等,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提请任命人员的综合了解。三是严把供职表态关。提请机关向会议宣读人事任免议案后,由拟任命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做供职发言。供职发言的内容一般是:任职工作目标、依法行政措施、勤政廉政打算、如何接受人大监督等。常委会组成人员据此来判定拟任人员对待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态度和履职思路,并作出选择。四是严把审议表决关。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拟任命人员进行充分讨论酝酿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表决票数等于或少于表决票数,表决有效;同意票数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始得当选,否则为不通过,不得当选任命。提请任命人员当选后,由常委会主任当会为任命干部颁发任命书。三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共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27人,其中,接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辞职7人,决定任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7人,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18人,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51人,任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39人,接受辞呈5人。 二、强化任后监督,认真开展工作评议 为保证任命干部切实按照党和人民的意愿开展工作,常委会注重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在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题调查等多种形式对任命干部的履职履责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的同时,把开展工作评议作为加强干部任后监督的有效途径,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对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工作评议,对单位“一把手”开展述职评议。在开展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工作中,进一步规范评议程序,通过召开部门干部职工大会、听取汇报、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察看等方式,收集整理各类问题和意见、建议,形成详实的调查报告。积极完善评议内容,重点围绕干部任期目标、工作实绩、依法行政、贯彻人大决议决定、办理代表意见建议、接受监督、勤政廉政以及作风建设情况等对任命干部进行监督,注重干部德、能、勤、绩、廉综合评价,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雷厉风行,全力抓好工作落实,坚决杜绝办事拖拉、得过且过、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为人民谋利益,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在开展评议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坚持依法监督、依法评议、实事求是,既肯定部门和接受评议人员工作取得的成绩,又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具体的评议意见,督促接受评议的部门和评议人员狠抓评议意见的落实。接受评议的部门和评议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接受评议,按照常委会评议意见,明确整改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同时,在常委会会议上,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对接受评议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测评结果会后送县委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三年来,先后对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3个单位开展了工作评议,对县民族z-教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县农业局8个部门“一把手”开展了述职评议,有效地促进了部门工作的开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注重工作实效,积极开展满意度测评 为了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常委会在跟踪监督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时,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县政府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当场通报测评结果,根据测评结果决定报告是否通过。对测评不满意的,要求县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实践表明,开展对县政府工作情况审议意见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票决,是对县政府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进一步加大跟踪督办和检查落实,对于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来说,不仅是鞭策和鼓励,更是问诊和检验,既提高了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又提升了人大监督实效性和权威性,极大地促进了所涉及问题的有效解决。 回顾近年来我县人大人事任免与监督工作,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做好人大人事任免与监督工作:一是必须牢牢把握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政治方向,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必须牢牢把握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根本原则,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有机结合;三是必须牢牢把握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任免程序,始终坚持依法任免;四是必须牢牢把握人大开展干部监督的重心,始终坚持加强干部任后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大人事任免与监督工作真正有成效,才能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尽管我县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人事任免与监督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宪法、法律要求相比,与兄弟县区相比,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我们将以此次联席会议为动力,认真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积极学习借鉴兄弟县区的好经验、好做法,扎实开展好人事任免与监督工作,推动人大人事任免与监督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全国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县(旗) 人大工作联席会第十三次会议材料 依法任免 严格监督 注重实效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15年10月27日) 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法定职权。如何实现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有机结合,如何认真履行监督职权,对人大任命的干部进行有效监督,是当前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道真自治县对干部的任免与监督工作主要依据于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以及我县人大常委会结全本县实际出的人事任免办法、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督办办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工作评议办法、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规定、监督法实施细则等制度。在具体的工作中主要体现为“严把五个任命环节”,“突出五个监督重点”。 一、严把五个环节,依法开展干部任免 一是注重知情了解,严把审查关。我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将对干部的知情了解作为任免干部的首要环节。在行使人事任免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提请机关对提请任免干部的基本情况、提请理由等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或报告,由选任联委审查后提交主任会议上研究,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严把审查关口。 二是注重干部素质,严把考试关。我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将干部的法律水平作为任命干部的重要参考。在任命干部前,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拟任人员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拟任人员的思想认识、法制意识、法律水平。同时,根据拟任干部职位所需常用的法律法规出具考试试题,开展严格的法律知识考试,并将考试成绩向常委会会议报告,考试不合格者需补考合格后再任命,严把考试关口。 三是注重民主意见,严把酝酿关。我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作为干部任命的重要依据。在召开常委会审议议案时,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进行合理分组,对提请的议案进行认真讨论、充分酝酿,广泛听取吸纳各方意见,各讨论组再将汇总的意见提交人大会审议,严把酝酿关。 四是注重任前承诺,严把审议关。我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将干部的任职承诺作为考察干部理论水平、廉政意识的有效举措。在投票表决前,拟任职人员要向大会作任前承诺,对其工作思路、履职能力、廉政意识等作进一步了解,让常委会组成人员面对考量拟任干部,从而作出慎重审议,严把审议关口。 五是注重公开公正,严把任命关。我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将公平公正的投票表决作为干部任命的最后关口。充分尊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力和意志,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程序,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现场公布表决结果,既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行使表决权,又让审议过程在阳光下运行,充分接受监督,严把任命关口。 二、突出五个重点,用监督工作来监督干部 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工作监督是对“一府两院”权力的制约,而权力是有人大常委会所任命的具体干部行使,因此,只有把监督权力与监督行使权力的干部结合起来,把监督工作与监督做工作的人结合起来,用监督工作来监督干部,才能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作用,增强人大所任命干部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勤政意识,从而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及时公开任免情况。我县始终将干部任免公开作为监督干部及其工作的重要手段。每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干部结束后,常委会都要及时印发人事任免文件,将任免名单和任职人员的任职承诺在本县报刊、人大会刊上刊出,全方位接受监督。 二是定期开展年度述职评议。我县始终将年度工作评议作为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有力抓手。按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和当年工作需要,提前确定评议对象、评议内容和评议时间,评议对象主要为县人大常委会所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评议内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政府政令的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以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人大常委会通过票决制对报告部门进行民主评议,同时将票决结果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被评议为“不满意”等次的,建议县委或上级主管机关对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予以免职或由县人大常委会按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或撤职,对班子其他成员根据责任情况由相关组织给予相应处理。同时,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等人员,每年年终要向县人大常委会呈送述职报告,并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报告和进行无记名测评,测评结果同时抄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县委组织部。通过定期听取任命干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有效地增强了任命干部的责任意识、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 三是认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我县始终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为推进全县民生事业的重要举措。出台了关于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等专项工作报告的规定,始终坚持人大抓大事、管大事、议大事的工作理念和少而精、求实效的工作原则,每年拟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审议议题时,都紧紧围绕县委工作重点、“一府两院”工作难点,对一些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事业进行认真审议,督促“一府两院”认真落实办理。 四是对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询问。我县始终将开展专题询问作为人大推进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探索方向。制定了专题询问办法并坚持开展。比如今年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了专题询问。整个专题询问紧紧围绕“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调查深入、问题精准,跟踪督办、确保实效”等措施,在开展询问前,制定了调研方案,明确了调研时限、范围、内容;摸清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精准了问题。整个询问过程问答有序,气氛严肃,达到了较好效果,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为我县人大监督工作注入了活力,增添了效果。 五是注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我县始终把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作为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年人代会后,及时进行交办,督促县人民政府召开交办会,并定期跟踪督办;对有典型性、影响程度较大的代表建议,纳入当年主任会议督办件。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专题听取“一府两院”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并作出审议意见和跟踪督促落实。同时,将办理情况向下一次人大会报告,确保办结率和代表满意率。始终把信访工作作为监督工作的切入点,对一些久拖不决、久拖不办的案件,督促有关单位立即纠正、马上办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县的干部任免与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兄弟县(市、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认真学习借鉴兄弟县(市、区)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推动我县的干部任免与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全国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县(旗) 人大工作联席会第十三次会议材料 充分行使“二权” 提升人大工作效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15年10月27日) 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具体体现,是人大地位的充分展示。近年来,我县人大常委会着力行权履责上下功夫,充分行使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高效督促由其任命的“一府两院”人员增强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公仆意识和接受人大监督意识,真正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于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的事业中。 在人事任免方面,我县人大常委会坚决做到依法任免干部,主要是把握好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具体操作过程中,认真贯彻县委意图,坚持干部标准,严格遵守程序,充分发扬民主,目前,我县人大常委会干部任免工作可以说已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我们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求拟任命人员必须过“四关”,一是法律考试关,就是要求拟任命人员必须通过《宪法》、《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公务员法》、《松桃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考试且成绩达到要求的方予任命,凡成绩达到要求的不予任命或推迟任命,如今年新任命的41人中就有2人原该于4月份任命的人员因考试成绩不过关推迟到6月补考达到要求后方予任命。二是任命说明关,就是由拟任命人员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介绍其有关并作任职说明,让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拟任命人员的有关情况和任职缘由便于表决。三是任职表态关,就是任职表决通过后,新任命人员必须就如何履行好岗位职责向会议作任职表决发言。四是庄严宣誓关,就是组织新任命人员手捧党章,面仰国徽进行宣誓。免除职务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条文和程序办理。 在干部监督方面,人大常委会如何进一步扩大任后监督内容,拓宽监督渠道,强化对干部的任后监督,是当前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我们在具体工作中主要是强化“四个需要”、突出“三大措施”。“四个需要”,一是强化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是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需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法理基础,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根本体现。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命、罢免、免职和撤职,是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权力。对任命干部进行任后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题中应有之义。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干部后,如果不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就很难行使罢免、免职撤职权力。二是强化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是深化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实质上是一个知情、处理和制裁的过程,与领导干部的各方面表现密切相关,与干部任后监督工作密切相关。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将有力促进行政问责制的落实,进一步明确行政问责的主体和客体,完善行政问责的程序和步骤,更好地促进“一府两院”工作。因此,加强对任命干部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的一个延伸和具体形式。三是强化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是反腐倡廉的需要。开展反腐败斗争,坚决惩处腐败分子,是党的自身建设的需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反腐倡廉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形势依然严峻。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代表。代表大都工作在第一线,生活在最基层。他们对各级干部的了解最直接、最广泛,监督也比较有力。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充分调动代表的监督积极性,就能更好地选人、用人,督促任命干部用好手中的权力,保持廉洁自律,使自己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四是强化对任命干部监督是适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扩大人民群众在干部选拔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人大的监督是代表最广泛的人民群众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就能完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激励监督制度,通过机制创新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向前发展。“三大举措”,一是积极争取县委的支持。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行使监督权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一致的,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紧紧围绕促进任命干部廉洁从政、依法高效履职开展监督工作,近年来,主要是针对任命人员在贯彻实施县委“五县五化”战略、依法行政、履职尽责等进行监督,为县委重大决策部署顺利实施提供了良好服务,如今年7月31日组织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针对九龙湖、希望城等10个全县重点项目开展视察活动,形成了《打造助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强引擎”》的视察报告,提出了10点建议,得到了县委的采纳和肯定。二是完善干部任后监督机制。制定出台了与任后监督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明确并完善了任后监督程序,使干部任后监督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实际工作中主要是充分运用定期审议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组织代表视察、专题咨询、加强信访工作等方式,重点围绕干部任期目标、工作实绩、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接受监督以及廉政情况等对任命干部进行监督,如今年8月24日,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题询问,县人民政府及卫生和计生、市场卫生监督等15个职能部门现场回答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群众代表关于“私屠滥宰现象如何处置”、“瓶装水、桶装水如何进行质量查处”“对学校食堂是如何监管的?”等社会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时间持续3个多小时,与会人员红脸出汗,现场气氛相当热烈。同时,通过精心筹备对县交通运输局开展了工作评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办理情况的报告均取得良好的效果,三是形成监督合力。要确保监督有效、监督出效,就必须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我们主要是借助纪委、组织部、监察局、新闻媒体和群众的力量等“外力”来加强对干部的任后监督,形成了监督合力,增强了人大监督实效。 总之,从目前的情况看,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的不懈努力,我县的干部任免与监督工作可以说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要适应人大工作的新常态还有差距,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干部监督还存在“重任轻免”、刚性监督方式方法不多、监督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我们将以本次会议为契机,学习借鉴兄弟县、市的好经验、好做法,致力探索创新干部任免与监督工作,充分行使“二权”,着力提升人大工作效率。 全国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县(旗) 人大工作联席会第十三次会议材料 切实加强干部任免与监督工作 为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筑牢基础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15年10月27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代表威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将我县的干部任免与监督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依法选举、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切实加强任后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完善社会主义监督_的重要保障,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威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县委的领导和上级人大的指导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县的有机统一,积极探索和实践,大胆创新工作方式,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加大干部任免与监督工作力度,为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加强沟通协调,保障知情权利 充分保障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的知情权,是保证组织意图圆满实现的重要前提。我县注重加强沟通与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的知情权。一是县委着力加强领导。威宁自治县委高度重视人大任免工作,对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选,都要在事前认真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或者指派组织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向人大代表或常委会委员作说明。县委常委会在研究人事方案时,都要邀请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并听取意见。二是注重考察了解。在人事任免前,县人大常委会认真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深入到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对党委推荐的干部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促进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对拟任人选的深入了解。三是主动沟通对接。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主动与县委组织部门和提请机关加强沟通联系,作好拟任职人选相关材料的收集和初审,报主任会议审议。四是注重任前介绍。提请机关在县人大常委会上提请任免时,必须在人大常委会上介绍拟任职人员的考察情况、推荐情况,使人大常委会委员能够全面了解拟任职人员情况。通过这些方式,加强了沟通和协调,使干部任免在人大层面更加透明,让人大代表或常委会委员真正感受到手中一票的神圣,增强了与同级党委保持一致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职权奠定了基础。 二、注重任前教育,增强责任意识 为使拟任人选任命后能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我县注重加强干部任前教育。一是探索建立了人大任前教育与党委任前教育相结合,任前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任前教育与预防职务犯罪相结合的“三个结合”工作机制,强化了干部任前教育。邀请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律专家学者等,与人大常委会领导一起,对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任前教育。二是开展任前考试。坚持对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未经考试的,不得任命;考试不合格的,待补考合格后再提请任命。通过任前教育和任前考试,拟任人选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为民意识得到了强化,增强了被任命干部的责任担当,筑牢了干事创业的思想基础。 三、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制度保障 近年来,威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十分注重干部任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审议通过了《威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对干部任免工作进行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规范,为依法任免干部提供制度保障。该办法明确规定:“在县人大常委会议召开前15天,提请机关应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案,对任免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程序和时间要求的,退回提请机关按程序办理”,保证人大常委会有充裕的审查时间。任命、撤销和免去职务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和举手方式”表决,保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在会议表决前,拟任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安排到会作任前表态发言。”凡表态发言时人大意识不强、态度不诚恳、敷衍塞责的,一律重新作表态发言,或者终止任免程序。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实行任前表态发言制度,增强了拟任命人选履行职责、执政为民的使命感,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责任感和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从而严格规范了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 四、丰富监督形式,激发履职活力 在干部任免与监督工作中,任命是基础,监 ……(未完,全文共95823字,当前只显示2306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人大工作联席会议交流材料(共25篇)) 上一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领导干部学法讲法制度 下一篇:人大主任两学一做心得体会:深化认识 提高觉悟 把遵规守纪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 相关栏目:人大 人大讲话 电信 会议致辞 会议主持 会议发言 经验交流 模范 剖析整改 学习材料 申报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