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煤矿机电管理制度汇编 | ||
煤矿机电管理制度汇编 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做到全矿机电设备统筹安排、经济合理,从设备选型、配套到使用、维护、更新改造直至报废形成良性循环,及时排除机电设备隐患,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使机电设备更好地为我矿安全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机电管理部 (一)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全面、全过程的动态、静态管理工作,搞好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和处理工作; (二)参与全矿机电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移交工作及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三)负责组织编制、实施设备年度的更新、大修、报废计划,合理使用相关资金。 (四)负责设备的验收、调拨、委外检修及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使用单位负责所用设备支领、安装、回收及使用、维护、保养、小修、现场标准化等工作。 第三章 设备计划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生产需要,每年10月底前向机电管理部提交下一年度设备购置及大修计划。 第六条 机电管理部负责编制全矿设备购置及大修计划,并经机电副总经理审批签字认可。 第七条 设备的购置及大修计划要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各种文件的有关要求。计划编出后必须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 设备选型 第八条 机电设备选型必须经过反复论证,既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又要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主要设备的选型 (一)主要设备是指:矿井大型设备,综采工作面的支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4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二十二条 机电管理部审批设备必须依据设计图纸、负荷变更手续、生产需要进行设备审批。特殊情况,由机电管理部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支领凭证填写内容必须齐全清晰无涂改,否则不予审批发放。 第二十四条 设备发放: (一)设备发放坚持有旧不发新的原则; (二)未经审批签章不得发放; (三)支领凭证与实物不符不得发放; (四)支领凭证过期不得发放(签发5天内有效); (五)设备不完好不得发放; (六)防爆设备未经防爆专业人员验收取得“防爆合格证”的不得发放。 第二十五条 领用设备时领用单位要严格把关,设备缺件或损坏由设备保管单位负责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后发放。领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汇报机电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 设备出库后,使用单位要做好设备运输过程中的保护工作。设备管理员当天把领用设备编号报送机电管理部。 第八章 设备安装、验收、移交 第二十七条 设备的安装、验收、移交工作由机电管理部统一协调安排。设备安装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第二十八条 设备安装一般规定 (一)安装单位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二)设备安装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井巷工程或基础验收合格(无基础除外); 2、技术措施齐全,特殊设施或设备安装要有施工组织设计和安装工艺流程; 3、图纸资料齐全。 (三)设备材料选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后,由施工单位向机电管理部提出验收申请。 (一)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质量标准完成全部项目; (二)安全设施和附属设施完善,具备安全使用条件; (三)必须经过试运行,安装单位自检合格。 第三十条 机电管理部根据设备安装单位申请,组织相关单位参加,进行现场验收移交。 第三十一条 需要移交的一般工程或零星设备,接主管业务部门通知后,组织使用单位、接收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进行现场验收、移交。交接双方必须服从牵头业务部门的裁决,明确接收单位,及时到机电管理部办理设备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机电工程移交时,由机电管理部组织相关单位参加验收移交。重点工程的交接根据需要可分两次进行。首次移交,由接收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限期由安装单位整改。第二次移交只检查首次检查的问题是否全部处理。 第三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单位接收的设备工程,原安装单位遗留下的问题由接收单位限期处理。 第九章 设备运输、回收、修旧 第三十四条 设备在装车时,安装单位要对设备裸露的轴、孔、仪表等重要部位进行必要保护,因未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不力,造成损坏的,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设备的运输按我公司运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设备回收 (一)回收设备时,做好设备的保护工作,附属器件一并回收,设备上不得有煤粉杂物。回收设备必须放在接收单位指定地点,码放整齐。接收单位必须配合进行设备正常交接。如在接收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现未经验收的机电设备,追究验收单位的责任; (二)接收单位对回收的设备必须进行验收,将设备损坏程度和缺件情况,填写在“**回收单”上,交接双方签字,回收单位持回收单到机电管理部销帐; (三)回收工程完成后,回收单位向机电管理部提出验收申请,由机电管理部进行现场验收; (四)正常生产过程中损坏的设备更换后三日内必须回收上井。 第三十七条 设备修旧 (一)回收设备的检修工作由机电管理部负责管理,检修计划由机电管理部编制,由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二)运行工区每月28日前根据其检修项目,将待修、完好情况出具月报表,报送机电管理部; (三)运行工区按照机电管理部的安排对检修后的设备进行编号,根据生产需要,机电管理部按照支领发放程序发放修复设备; (四)需要委外检修的设备由使用、检修单位每月15日前书面汇总上报机电管理部。经机电管理部鉴定后执行; (五)外委设备检修后,按入库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六)出矿检修出现质量问题,由机电管理部负责。如因检修质量问题影响生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十章 设备停用、禁用、封存、报废 第三十八条 设备的停用、封存 (一)停用期在30天以上的设备,均属停用设备,停用设备必须是完好设备。设备在停用前,包机单位将设备检修好,制定必要的停用措施; (二)单机停用大型设备,包机单位应悬挂“停用”标识牌。如有必要,停用设备包机单位要定期试运转,搞好维护、看护工作。 第三十九条 设备禁用 (一)因生产工艺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技术性能及其它原因,不适用于生产需要的机电设备,均属禁用设备。禁用设备要封存管理。封存和启用必须经机电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二)封存设备由机电管理部负责保存管理,要有详细记录。 (三)封存设备严禁拆套使用,防止丢失损坏,封存设备要实行专人管理。 第四十条 设备报废 (一)设备的报废由设备管理单位向机电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再由机电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年机电管理部要调查 ……(未完,全文共5665字,当前只显示272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煤矿机电管理制度汇编) 上一篇:党校自学心得 下一篇:坚持挺纪在前,打造勤廉人社 相关栏目:煤矿 管理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