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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_m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j-a全,保证我矿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集团公司党政的直接领导下建立矿b_m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b_m工作,矿长、党委书记任b_m委员会主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副矿长任b_m委员会副主任。

第二章 b_m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 贯彻党和国家对b_m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b_m委员会以及上级单位有关b_m工作的指示、规定,制定矿b_m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b_m工作。
第四条 开展b_m宣传和b_m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b_m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b_m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b_m制度,造成失密、x_m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追责处理,要根据工作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b_m制度。
第五条 负责审定矿定密、b_m范围和项目,制定防范x_m工作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涉外、科技、机要、通信、 宣传报道、会议、文件等方面的b_m工作。
第七条 b_m领导小组每半年检查一次全矿b_m工作,每年终进行b_m工作总结,对查找出的不足,限期改正,对问题严重的部室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b_m范围及密级确定

第八条 工作中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1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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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登记造册,并经矿分管领导审批,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报请集团公司b_m工作部门同意后由三人以上进行销毁。

    第四章 b_m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s_m人员必须符合b_m工作基本要求,上岗前由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对其进行b_m法制和b_m知识教育。
    第二十二条 s_m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b_m要求的要及时调离。
    第二十三条 b_m人员禁止用普通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交谈b_m事项。
    第二十四条 阅批秘密文件要认真做到“人离文入柜”,“人离门上锁”的原则,阅读完毕的文件、资料随时退还机要人员,其中各生产部室的巷图纸的保管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接到的秘密文件、资料用后要及时交机要人员登记保管,不准擅自扩大传阅、传达范围,各种工作会议,凡讨论、决定的问题属需要b_m的,在未传达或正式发文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二十六条 秘密文件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b_m的原则,对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等,都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b_m制度,保证不丢失,不泄露;绝密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应制定专人负责,尽量减少接触人员。
    第二十七条 秘密文件在传阅过程中,须妥善包装密封,表明密级,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阅,不得离开文件,不得带着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要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楚后签字。
    第二十八条 借阅、查询密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在档案室内进行,查询人要在登记本上签字后方可查阅。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抄录、复印、拍照、录像等,因工作需摘抄的,要履行审批手续;摘抄时只能抄录有关内容,不得抄录日期和编号。
    第二十九条 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印件要视同原件密级进行管理。绝密级文件不得通过传真机传输。
    第三十条 对绝密的机关秘密文件、资料或其它物品,必须采取以下b_m措施: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须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五章 b_m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矿b_m委员会要对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b_m教育,定期检查b_m部门的工作,教育干部职工自觉学习,遵守b_m法规,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b_m观念和b_m法制观念。
    第三十二条 矿党委会要把b_m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b_m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b_m工作中存在问题。
    第三十三条 b_m工作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b_m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各副矿长对所分管各业务部门的b_m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把b_m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管理之中,在研究和部署业务工作时,要对与之相关的b_m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业务工作管到哪里,b_m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第三十四条 矿党政领导要支持b_m部门开展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自觉接受b_m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b_m法规、制度。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b_m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丢失或泄露党和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擅自拆阅、抄录、翻印、携带和隐藏扩散国家秘密的;对盗窃、出卖国家秘密人员或行为知情不报或谎报的等行为,一经查出将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秘密档案材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档案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 各部室要有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发现属于国家秘级文件资料丢失、被窃、x_m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力挽损失。
    第三十八条 各部室印制密件必须严格遵守b_m制度,确b_m件及印制过程中的安全。印制密件,必须按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私留,印制中的校样、半成品、印板、废品等应当按规定及时销毁,需要保留的软盘、光盘等应当按密件管理,妥善保管,密件印好后,应当及时送到交办单位。
    第三十九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人所掌握的国家、单位秘密,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机关秘密。对外提供涉及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秘密,批准人员应向本单位b_m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严禁在无b_m装置的有线、无线电话及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章 计算机b_m工作

    第四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b_m措施,配置合格的b_m专用设备,防x_m、防窃密。所采取的b_m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一条 计算机联网系统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b_m措施的数据不得联网。
    第四十二条 s_m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b_m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s_m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 ……(未完,全文共4741字,当前只显示263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b_m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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