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审计工作,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要求,按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规范公司审计工作,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检查监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和法治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等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规范建设与运行。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建设;
(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提出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及状况进行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的建议;
(四)与出资人监督部门和公司内部、外部审计机构保持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7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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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会议,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三)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会议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四)确保委员会及时就所有事项进行讨论,并且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
    (五)监督、检查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
    (六)签署委员会重要文件;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由外部董事担任的委员履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由工作机构和秘书机构共同组成。
    第十三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作为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会议提案的组织及相关方案、材料的准备、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落实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秘书机构,为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服务,负责做好会议组织、会务安排、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制作整理、会议资料的保管与送达和会议文件的规范等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联络。
    第四章 工作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经董事会授权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应以书面提案形式向董事会提交意见和建议,并由主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上按预定议程进行解释和说明。若主任委员不能参加董事会,则由其按照相关程序委托其他委员解释和说明。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属于调研论证性质的意见和建议,仅供董事会审议相关提案时作为重要参考,不单独构成提案,董事会不对该意见和建议单独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将需要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了解的本委员会相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结论,通过秘书机构转送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应支持和协助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及时向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向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规范,其形式及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如有必要,经董事会同意后,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可直接听取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履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以董事会名义做出任何决定。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策事项属于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应由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先行研究讨论,形成书面意见或建议后再提请董事会审议;其中涉及需经党委前置研究的事项,应在党委前置研究通过后,再由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次数,应当确保满足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职责的需要。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定期会议计划应于上年底前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名由外部董事担任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以现场方式召开。秘书机构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书面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送达全体委员及列席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召开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2名以上(含2名)委员提议时。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在收到提议后5日内安排召集临时会议。
    秘书机构应至少于临时会议召开3日前,将书面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送达全体委员及列席人员(视议题数量情况确定,如议题较多,原则上应于临时会议召开5日前将通知和有关资料送达)。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会议效果和质量,临时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当且仅当遇到紧急事项,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方可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非现场会议形式对议案做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秘书机构拟定的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的日期等。工作机构 ……(未完,全文共5286字,当前只显示254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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