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调研文章:浅议“拆窗破网”行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调研文章:浅议“拆窗破网”行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长期以来,消防安全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一环,但消防安全不托底始终冲击着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小火大灾”、“大险巨灾”等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的多起涉火涉爆等突发事件,均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初期影响遇险人员逃生,事故处置过程中迟滞消防救援力量救援速度,事后调查处理因为未履行查处整改责任被追责问责比比皆是。消防救援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执法过程中,施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指导等行政行为较多,但是涉及到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执行较少,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可能导致“好心办坏事”的结果。当前,我国法治水平日益提升,人民群众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且强制拆除等行为具有对公民组织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暴力性强的特点容易成为舆论焦点,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矛盾且不易化解。本文从规范“拆窗破网”的流程出发,提升消防救援机构的执法水平,坚定执法信心,避免因行政行为不当导致行政复议改变或者行政败诉情形出现。
一、认清“拆窗破网”行为实质
“拆窗破网”的行为定性至关重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同时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0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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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可以单独或者共同作为复议和诉讼的对象。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执法人员要区分因“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引起的后续执法程序,首先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后当事人仍不整改的,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由此可见: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相互独立。消防救援机构在施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程序合法性,双人执法、依法下发相应的法律文书、影像文字等形式记录等基本执法步骤要合法合理,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做好执行内容的登记造册,做好证据的保存工作,防止因执行不当导致行政行为违法。
    (二)“拆窗破网”的执法对象。明确为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作出扩大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z-教活动场所等。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公共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文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在近期的国家局会议中做出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便于开启的装置可以不作为拆除对象的变通解释。根据现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7.1.4规定:疏散出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7.1.5规定: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3.4.3规定: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3.4.6规定: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2.2.3关于消防救援口的规定“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由此建议:(1)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宜为金属、木质及其他不易拆除的固定框架或者其他固定装修装饰物,能够从建筑内部或者外部开启的框架和装修装饰物不属于障碍物;(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净高度不应小于2m,另有规定从其规定;(3)窗户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1.0m,另有规定从其规定。(4)应符合《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和《建筑门窗洞口尺寸协调要求》等国标要求。
    (四)“拆窗破网”的执法主体。明确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具备相应的执行权限,不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得授权执行、委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七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结合消防救援部门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未授权其他组织,法律禁止行政强制执行采用委托其他部门执行的方式。
    (五)“拆窗破网”的执法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第一节对关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在法律文书方面规定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在执行程序上规定了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协议等;明规定了对于除居民以外的其他执行对象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因为行政强制执行涉及到执行对象的重大权益,因此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执行对象的权益保护。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规范执法程序:
    1、消防救援机构强制执行前的催告义务。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书》一般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为十日。
    2、重申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采纳。
    3、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消防救援机构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决定书》决定的执行时间不得处于节假日或者夜间,特殊情况除外。
    4、执行协议的适用 ……(未完,全文共4711字,当前只显示261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调研文章:浅议“拆窗破网”行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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