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村民宅基用地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地秩序,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统一协调的宅基地管理机制,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县农村建设用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村民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组织、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建设手续的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本辖区内村民宅基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建房条件,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进行逐宗落实。
第四条城镇居民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县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第五条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0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更多相关文章: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 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月活动工作总结

  • 县长在2016年全县农村工作暨脱贫攻坚会上的讲话

  • 在全县农村(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培训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

  • 在2016年全县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县农村产权交易启动仪式领导致辞

  • 在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应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 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暨“五权”抵押贷款工作推进会议上的讲话

  • **县农村老人权益保障状况调查与思考

  • 在全县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培训班上的讲话

  • 县长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 县长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 副县长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 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
    (三)原有住房出租、买卖、赠与的;
    (四)原有住房用以经商办企业的;
    (五)未到法定婚龄,且无独立生活条件的;
    (六)其他。
    第十一条 村民宅基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县国土资源局各辖区国土资源所对申请户实地调查后核实拟用地位置是否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属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不得发放《**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第十三条 为了建立统一的协调管理机制,使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规范化,宅基地必须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村民建房时应向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二)村、组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召开村委会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和参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后,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应少于七日;
    (三)经核实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申请户,由村委会签署意见,连同会议记录和公告结果一并报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对二曲镇、哑柏镇、广济镇、马召镇、终南镇、楼观镇、尚村镇、集贤镇建制镇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房户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辖区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组干部联合调查后在《**县农村村民宅基地调查表》上签署意见;
    (五)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急后缓的原则,初步确定申请对象,按照当年度分配下达的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条件的发放《**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对二曲镇的镇丰村、镇东村、八一村由县国土资源局二曲国土资源所会同二曲镇人民政府以及所在村村委会共同研究发放《**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审批表采用一式四份形式审批并发放,取消原《宅基地批准证》);
    (六)审批表经组、村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初审汇总后,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审批;
    (七)批复下发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五天;
    (八)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和村、组管理人员按照批准面积、规划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进行放线定界。二曲镇、哑柏镇、广济镇、马召镇、终南镇、楼观镇、尚村镇、集贤镇建制镇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建设局办理建审手续后会同以上单位进行放线定界;
    (九)村民住宅建成后,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组对照原批准的四址、面积和其它审批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后,在《**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予以认定。村民应向辖区国土资源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登记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报县国土资源局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原宅基地的处理。
    经批准异地新建住宅,原宅基地须交回集体时连同《村民宅基地批准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交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否则,新批宅基地不予定点放线。对于强行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理。
    确实需要在原住房暂住过渡的建房户,应向村民委会写出限期拆除保证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将保证书原件报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备案。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乡 ……(未完,全文共3747字,当前只显示208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上一篇:社区党委开展“一支部一特色党建品牌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下一篇:乡镇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相关栏目:卫生 三农 新农村 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