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补交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补交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好《__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组通字〔2016〕33号)和市委组织部有关要求,结合新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党费补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党费补交工作流程
1.各级党组织要层层召开动员部署会,明确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作为党员必须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的高度共识。
2.要以党支部为单位,认真传达中组部党费收缴专项检查工作精神和市委有关要求,组织每名党员认真学习《关于中国_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费收缴使用管理问答》等文件,帮助党员掌握党费收缴的具体规定,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3.要以党支部为单位,对党员的基本情况和党员2008年4月以来交纳党费情况进行摸排分析,帮助党员搞清楚自已是否存在欠交少交党费的情况。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形成党费补交工作台账。
4.要建立党员名册和交纳党费底册,分清党员的在职、离退休、流动、下岗失业等情况,对党费收缴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5.对部分不能正常交纳党费的党员,要逐一深入了解其原因,由党员领导干部、党组织书记与党员一对一谈心,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
6.对极个别经过多次耐心教育,又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9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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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国_党章规定: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_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_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_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_。
    2.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
    3.“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4.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交纳党费的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6.机关工人交纳党费的基数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7.企业人员中交纳党费的基数包括工资收入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8.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
    9.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10.农民党员中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11.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_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要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由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并以此为基数,自觉核算交纳党费。
    12.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0.4元。
    13.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作为基数交纳党费。
    14.在校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15.按国家规定领取普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中的党员,交纳党费以每月实际领取的普通奖学金作为计算基数。
    16.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17.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规定执行;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18.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在没有择业前,以每月实际领取的退役金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
    19.复转军人党员待安置期间,组织关系仍在部队的,按照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规定交纳党费;组织关系转到地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按《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交纳党费并补交待安置期间应交党费。
    20.自谋职业的复员军人党员,被选聘到党政机关工作,或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后领取工资收入的,参照《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从事个体经营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以个人申报的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1.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以及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22.对由于经济困难本人提出申请,或因患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23.因较长时间病休而减发工资收入的党员,应以病休期间实际取得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
    24.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交纳党费。
    25.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二、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的基本规定
    26.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执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 ……(未完,全文共5385字,当前只显示259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补交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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