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_费补交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_费补交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_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组通字〔2016〕33号)和市委组织部有关要求,结合新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_费补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_费补交工作流程
1.各级_组织要层层召开动员部署会,明确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_费收缴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作为_员必须自觉、按时、足额交纳_费的高度共识。
2.要以_支部为单位,认真传达中组部_费收缴专项检查工作精神和市委有关要求,组织每名_员认真学习《关于中国共产__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_费收缴使用管理问答》等文件,帮助_员掌握_费收缴的具体规定,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3.要以_支部为单位,对_员的基本情况和_员2008年4月以来交纳_费情况进行摸排分析,帮助_员搞清楚自已是否存在欠交少交_费的情况。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形成_费补交工作台账。
4.要建立_员名册和交纳_费底册,分清_员的在职、离退休、流动、下岗失业等情况,对_费收缴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5.对部分不能正常交纳_费的_员,要逐一深入了解其原因,由_员领导干部、_组织书记与_员一对一谈心,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
6.对极个别经过多次耐心教育,又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_费的_员,要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9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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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_费基本规定
    1.中国共产__章规定: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_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_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_的决议和按期交纳_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_。
    2.按月领取工资的_员(_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_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
    3.“税后”是指:列入交纳_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4.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交纳_费的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纳_费的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6.机关工人交纳_费的基数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7.企业人员中交纳_费的基数包括工资收入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8.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_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_费。
    9.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_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_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_费。
    10.农民_员中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_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_员交纳_费的办法交纳_费。
    11.不按月取得收入的_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_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_职业者等人员中的_员。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_员,要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由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并以此为基数,自觉核算交纳_费。
    12.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_员每月交纳_费标准0.4元。
    13.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_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作为基数交纳_费。
    14.在校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学生_员,每月交纳_费0.2元。
    15.按国家规定领取普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中的_员,交纳_费以每月实际领取的普通奖学金作为计算基数。
    16.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_员每月交纳_费0.2元。
    17.流动_员外出期间交纳_费的标准,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_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_员交纳_费规定执行;未就业的流动_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_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_费。
    18.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_员,在没有择业前,以每月实际领取的退役金为计算基数交纳_费。
    19.复转军人_员待安置期间,组织关系仍在部队的,按照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_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规定交纳_费;组织关系转到地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按《_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交纳_费并补交待安置期间应交_费。
    20.自谋职业的复员军人_员,被选聘到_政机关工作,或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后领取工资收入的,参照《_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从事个体经营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以个人申报的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为交纳_费计算基数。
    21.没有经济收入的_员,以及下岗失业的_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_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_员,每月交纳_费0.2元。
    22.对由于经济困难本人提出申请,或因患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交纳_费确有困难的_员,经_支部研究,报上一级_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_费。
    23.因较长时间病休而减发工资收入的_员,应以病休期间实际取得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
    24._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交纳_费。
    25.流动_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_组织交纳_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_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_组织交纳_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_组织补交_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_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_组织的学生_员,仍向原就读学校_组织交纳_费,其交纳_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_员交纳_费标准执行。
    二、列入_费计算基数的基本规定
    26.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列入交纳_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执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 ……(未完,全文共5385字,当前只显示259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进一步做好_费补交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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