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论我国的陪审制度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

目录
引言 5
一、陪审制度的内涵与价值 5
(一) 陪审制度的概念 5
(二) 国外陪审制度发展历史 6
(三) 我国陪审制度发展历史 7
(四) 陪审制度的价值 10
二、陪审制度的现状 11
(一)我国现行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12
(二)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存在的问题 15
(三) 对人民陪审制现状的原因剖析 23
三、国外陪审制度的介绍与比较 28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 28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 33
四、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38
(一)恢复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制定专门法规保障陪审制度 38
(二)建立完善的陪审员选任制度 38
(三)建立陪审员的管理与培训机制 39
(四)提高陪审员的素质 40
(五)明确陪审员的权责和回避制度 41
(六)完善陪审员的物质保障 42
(七)建立陪审员的监督机制 42
(八)建立陪审制度应有的配套制度 42
参考文献 44

内容摘要
陪审制度是一项“舶来品”,根据我国特殊国情被注入了“中国特色”,形成了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承载了促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等诸多价值,是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司法制度。然而,反观我国人民陪审制实践运行情况,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等问题突出。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该制度实践运行失效?又该怎样改变目前这种尴尬局面?带着这些问题,本文采用综述的方式对人民陪审制在实践中运行失效的现象及缘由进行了较大范围搜索,特别是对运行不畅的诸多现象进行了分析。本文针对立法上的缺陷与实践中的问题,试图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提供若干建议。本文分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陪审制度的内涵与价值。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陪审制度的概念,国外陪审制度发展历史,我国陪审制度发展历史,陪审制度的价值。
第二部分是陪审制度的现状。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现行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人民陪审制现状的原因剖析。
第三部分是国外陪审制度的介绍与比较。主要包括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
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建议与对策。一是恢复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制定专门法规保障陪审制度;二是建立完善的陪审员选任制度;三是建立陪审员的管理与培训机制;四是提高陪审员的素质;五是明确陪审员的权责和回避制度;六是完善陪审员的物质保障;七是建立陪审员的监督机制;八是建立陪审制度应有的配套制度。

关键词:陪审制度;完善;对策

引言
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其所具有的价值为内在价值或民主价值,与陪审结果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主要在陪审团的评议过程中得以体现;其次才是一种司法制度,体现的价值为外在价值或工具价值,与陪审结果有着直接的联系,具有化解纷争、平衡机能以及实现正当化的功能。国家管理、社会需求可以从陪审制度中得到弥补,体现的是其政治价值;而在诉讼过程中,陪审制度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并得到正义的裁判结果,体现的是司法价值。从本质上来说,陪审制度是政治价值与司法价值的结合,集中体现了民主的司法功效和政治理念,是人类向文明法治前进的形式之一。
随着我国法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关于陪审制度应该存在或废除的呼声此起彼伏;陪审制度是政治制度还是司法制度,抑或二者兼备的理论也层出不穷。本文试图对陪审制度的起源、发展以及世界各国陪审制度的发展进行研究,通过熟识陪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43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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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陪审制度的价值
    1.促进司法民主。陪审制度具有司法民主的本质属性。 从其起源和发展来看,陪审制产生于民主政体,是对司法专横的反抗,体现人民对民主的追求。同时,陪审制是在对民主追求过程中产生,反过来陪审制保障民主制度的延续。陪审制度吸收非法学人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旨在让社会公众分享国家权力。陪审员一方面代表社会公众行使司法权力,另一方面代表国家执行法律,对社会进行公共管理,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的本质属性,即社会成员对司法活动的广泛参与。
    2.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制度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公正,而司法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正是司法公正。无论是司法现代化还是司法改革,都把实现公正作为重要的价值目标。采取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审判的陪审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对公正的追求与实现,提高司法公信力。
    3.促进司法公开,强化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程序保障,其中公开审判又是司法公开的主要手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上确切规定可以或者不能公开庭审外,其他案件都应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公开。其公开内容一般认为包括庭审活动的公开,法律适用过程的公开,更有学者提出法官的_心理过程也必须公开。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无疑是最阳光的途径。陪审制度吸收普通公众参与到庭审过程就是国家司法权力向公众公开的一种体现。无论是庭前的阅卷阶段,还是庭审中的审理阶段,还是判决阶段,陪审员都可作为裁判权的行使主体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由此可提高法庭审理的透明度,减少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通过陪审制度,司法公开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其实质内容也得到了公开。可以说,陪审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司法公正。
    二、陪审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现行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1.我国陪审员的选任
    陪审员的选任包含两层含义,即一般选任和个案选任。一般选任又称为公开选任制,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同级的行政机关承办。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案件数量和民族状况等因素,结合上级法院需要,提出本院陪审员的名额意见,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选任开始前一个月,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各种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告陪审员的名额、程序、选任条件等事宜。由单位推荐或个人报名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任选进行审查核实,审查确定名单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命后,由基层人民法院将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给单位或个人,并向社会公告。个案选任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体现了司法民主性,随机抽取的范围既包括人员范围也包括时间上的任意。《决定》第14条规定可以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陪审员来参加基层法院审理的需要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陪审员参加到合议庭中与法官一同对案件做出判决。
    2.陪审员的职责
    (1)《决定》第1条规定了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审判活动的陪审员,除了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职业法官的权利是同等的。该条规定表明陪审员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地位,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与职业法官一样有权对案件进行发问、评议和表决等,并不会因为专业知识与职业法官有差距而在权利上有所区别。陪审员的审判地位是独立的,既能对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认定,也可以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表决,陪审员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团体或个人的约束。虽然陪审员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但还是有着细微区别的,如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陪审员的产生方式由《决定》规定,法官的产生方式由《法官法》规定;陪审员的审判权只有在其以陪审员身份参与案件审理时才享有,而法官的审判权与其法官职务共同存在。
    (2)《决定》第1条、第11条规定了陪审员的权力,主要有表决权、笔录权、申请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权、阅卷权和庭审权。其中表决权是指陪审员对参与审理的案件享有认定事实权、认定证据权和适用法律权,即陪审员有权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据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提供证据的认定,适用相应的法律做出判决的权利。陪审员与法官共同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情况时通常会将不同意见写入笔录。陪审员有权将其不同意见记入笔录,这样可以有效地监督法官行使审判权。疑难案件、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合议庭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陪审员享有的事这项申请权,最终是否提交的决定权在于院长和合议庭。对自己承办的案件,陪审员有权查阅与该案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法院依职权调查获取的材料。陪审员参与庭审权具体包括讯问权、询问权、调查核实权和参与调解权。
    (3)《决定》第17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案件的过程中,经其所在的基层法院院长和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发现存在徇私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成裁判错误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该基层法院院长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陪审员资格和职务,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意见》第17条也规定陪审员存在徇私舞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造成裁判错误或其他严重后果时,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应当免除其陪审员资格和职务,陪审员所在的基层法院在必要时还可以建议其所在工作单位对其做出处分。
    3.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决定》和《法官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概括为:(1)法律保护其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2)法院保障其参加审判活动。该保障包括物质补助、人身权利和工作条件等方面,法院补助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支出的各项交通、误工、就餐等费用。(3)陪审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保障其参加审判活动,主要表现为正常发放工资、提供福利待遇等。(4)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陪审员的审判活动。《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陪审员同样享有这项权利。(5)有权参加培训。被任命为陪审员后应当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不得阻扰并应当提供便利。(6)有权提出申诉、控告意见和建议。(7)辞职权。由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本人同意产生的陪审员,体现的是自愿原则,同样地,陪审员也有权辞去该项职务。(8)获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陪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有:(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案件,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纪守法。(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4.陪审员的退出程序
    《决定》第5条规定不得担任陪审员的人员有执业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j-a全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的工作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等。第6条也规定了不得担任陪审员的有因刑事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丧失中国国籍;(二)因健康原因不能长期履行陪审员职责;(三)因违纪违法不能继续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四)出现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其他情况。第17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三)具有本决定第5、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陪审员具有前款第四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存在的问题
    一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少不了立法的保障和司法部门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国的人民陪审制陷入了“陪而不审”的尴尬境地,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笔者拟从司法文本、现实操作两方面来对此进行分析。
    1.立法文本分析。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做相应的规定 ,这是废除论学者的一大论据。而从法律层面上看,我国于2000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步审议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决定(草案)》后,又于2004年8月28号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且还具_定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和培训的时间表,以保证人民陪审员能够在2005年5月1日与《决定》生效时同时上岗。至2005年5月8日,按照《决定》所筛选出来的人民陪审员在全国3000多个地方法院共27000名,而现今我国人民陪审员共有5.7万人增加到7.7万人,全年参与审判案件63.2万件,同比上升25.1%。《决定》的出台看似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奠定了完善的立法保障机制,实则,它开启了新一轮关于陪审制的讨论序幕。《决定》一出台就招致学者们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人民陪审非“人民”。《决定》第四条: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根据2006年3月16日统计局公布的全国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其中全国具有大学程度(包括大专以上)的人口为6764万人,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由此可见,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并非选自“人民”,而是小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农民阶层和工薪阶层逐渐淡出人民陪审员列表。最高法院在之后的工作要求中将标准描述得更加具体:“各基层法院应优先考虑提名那些文化素质高,特别是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把好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关”。而《意见》规定“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 ……(未完,全文共26344字,当前只显示634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我国的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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