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市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化运用工作的实施办法
市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化运用
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转化运用工作,审慎把握形态转化可以适用的底线、需要警示的黄线以及不能逾越的红线,明确转化运用适用情形、慎用情形和禁用情形,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根据《中国_章程》《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_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种形态”转化是指对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情形的被审查对象,在适用“四种形态”处理时,可以在形态之间相互转化(不存在第三种形态向第四种形态转化)。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坚持宽严相济、分类施策,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基本要求:从政治目标、政治方针、政治要求以及政治生态上去把握,做到全面审查、严格把关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9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更多相关文章:市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实践“四种形态”工作情况汇报

  • 公安局落实“四种形态”调研文章

  • 创新监督执纪方式,实践好“四种形态”的研究

  • 新形势下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加强执纪监督问责

  • 四种形态学习心得体会: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领导干部要学会抓早抓小

  • 区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开展谈话的实施意见

  • 市纪委书记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学习__精神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

  • 2017年全市纪检监察工作要点

  • 关于正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的调研报告

  • 市委书记在2017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正确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 关于2017年一季度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的通报

  • “四措施”贯彻落实市纪检监察系统宣传培训会议精神

  • 的可以从轻、减轻的情形,但如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慎用转化: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
    (三)共同故意违纪中的为首者,或者集体违纪中起决定、主导作用的违纪人员;
    (四)有多个违纪行为,或曾因同种类型违纪行为受过纪律处分;
    (五)可能影响到纪律处分面上平衡;
    (六)可能引发案外yq风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七)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问题;
    (八)其他需慎用形态转化情形。
    第八条 对既具有可以从轻、减轻情形,又具有应当从重、加重情形的,应当区分是规定情节还是酌定情节,按照规定情节优先的原则处理;如果都是规定情节,或者都是酌定情节,应从讲政治顾大局角度出发,坚持依纪依规,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结合被审查对象所在地区、单位、部门整体政治生态情况,被审查对象的一贯表现,综合考虑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章 禁用情形

    第九条 党员有严重违纪行为,且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只有开除党籍一个处分档次的,不得适用形态转化。
    一般情况下,“四种形态”转化运用应在相邻形态之间逐级转化,不得跨形态“跳跃式”转化;基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得对违纪党员在《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从“第一种形态”转化为“第二种形态” 的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参照《市纪委、监察局机关自办案件立案前会商制度(试行)》(宿纪办发〔2017〕10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后作出是否需要立案处理的书面结论,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如需立案的,按相关程序报同级党委(党组)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从“第二种形态”转化为“第一种形态”,或者“第二种形态”与“第三种形态”相互转化的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在审查报告中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移送审理;或案件承办部门虽未提出建议,但案件审理人员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认为应当转化的,经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形成审理意见,参照《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执纪审查专题会议制度(试行)》(宿纪办发〔2017〕19号文件)有关规定,提交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形成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处理决定(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按相关规定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从“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的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与司法机关充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在审查报告中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移送审理;或案件承办部门虽未提出建议,但案件审理人员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认为可以转化的,经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充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参照《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执纪审查专题会议制度(试行)》(宿纪办发〔2017〕19号文件)有关规定,提交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形成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再书面征求上一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意见,待答复后按相关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如与司法机关充分沟通后未形成一致意见的,一般不再适用“形态”转化。
    第十三条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 ……(未完,全文共2994字,当前只显示180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化运用工作的实施办法

    上一篇:学习贯彻____思想和__精神测试题及答案
    下一篇:在市安委会第四季度全体(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相关栏目:纪检讲话 机关 督查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