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巡察工作部署要求,强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对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依据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马列主义、_思想、_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_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省委巡视巡察工作部署和市委巡察工作要求,及时发现和解决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发挥利剑作用,增强震慑、遏制和治本效果,形成上下联动的巡察工作新格局。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依靠群众,聚焦问题、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巡察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巡察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被巡察单位参与的领导体现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党委设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向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党委的决策和部署;在上级纪委的指导下,落实其工作部署。
(二)严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5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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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集团纪委、人力资源部应将巡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纳入年度教育培训总体计划,着力提高巡察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素质。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六条 巡察对象和范围:
    (一)集团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
    (二)集团各部室负责人,各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各下属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集团及各下属公司各级干部;
    (五)巡察范围为涉及生产、经营、环保、服务、工程等各个领域全覆盖;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内容:
    (一)遵守党的纪律情况。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
    (三)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情况。
    (四)选人用人情况。
    (五)经营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招投标、非招标采购、投资决策、财务管理、资产处置、并购业务、薪酬管理、安全环保、工程建设、审计管理、集团公司负责人及下属单位负责?si闹按龊鸵滴裰С龅取?br>(六)党委安排的其他巡察事项。
    第四章 巡察工作基本程序
    第十八条 巡察准备。开展巡察前,巡察领导小组办应组织巡察组成员培训,对开展巡察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工作纪律提出要求,同时,全面深入地了解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巡察办须提前一周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由被巡察单位根据巡察关注要点的内容开展自查活动。
    第十九条 巡察了解。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召开动员会议,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单位中层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被巡察单位要通过文件、办公网络等公开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条 报告巡察情况。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反馈巡察意见。经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制定的整改落实方案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后,在一周内报巡察办。
    第二十二条 移交问题线索。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移交。集团纪委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反映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置按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五类标准处置,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并于2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巡察办要建立台账,及时掌握办理情况,按照时限和办理要求跟踪督办。
    第二十三条 督促整改落实。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1个月内以正式文件向巡察领导小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个人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巡察成果应用。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在各公司班子调整、干部选拔任用时,应听取巡察组的有关意见。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广大员工监督。
    巡察工作资料立卷归档应当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章 巡察工作方式
    第二十五条 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常规巡察是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依照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按计划开展的巡察,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专项巡察”,主要是就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进行巡察,具体轮次及巡察方式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六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公司)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召开座谈会;
    (七)列席被巡察党组织的有关会议;
    (八)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九)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党组织的基层了解情况;
    (十)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经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察组要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对象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干部涉嫌严重 ……(未完,全文共4449字,当前只显示247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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