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乡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
| 乡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使流动党员能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组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权利保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因工作、生活、学习等原因,离开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地,连续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6个月但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变化频繁而不能回组织关系所在支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体系,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加快探索、创新流动党员教育和活动的新途径、新方式,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流动后各环节全面加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9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十一条 对持有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入党员,流入单位的党组织在核实其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其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党小组,登记造册,报乡党委备案,并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内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如实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证明信回执,并为流出地党组织提供党员流入期间的表现情况。任何单位党组织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递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 第十二条 对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未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三章 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流动党员外出登记制度。各党支部要设立《外出流动党员登记簿》,记录流出党员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实行动态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流出党员返回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制度。流出地党组织开展党员民主评议等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时,流出党员应及时返回参加,流动党员只在流出地党组织享有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 流动党员定期联系制度。流出地党支部应在流动党员外出前与其谈话,并确定1名支委会成员作为联络员,每季度至少采用书信、电话等方式与外出党员联络沟通1次,及时掌握其思想、工作及现实表现情况。 第十六条 《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制度。《流动党员活动证》由乡党委加盖印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并将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登记造册。流出地党支部每年须对《流动党员活动证》查验1次,用完后换发新证。流入地党组织应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流动党员应回流出地参加民主评议,党组织根据党员自己的汇报情况和流入地党组织的鉴定意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如流动期间适逢流入地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流出地参加民主评议。 第十八条 走访慰问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了解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到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了解党员工作情况,掌握思想动态,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对外来党员,流入地党组织要热情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第十九条 党费收缴制度。流动党员在流动期间可采取邮汇、委托代交等方式缴纳党费,每季度至少交纳一次。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四章 流动中的预备党员的转正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外出,如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第二十一条 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办理流动中的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时,要通过多种方式,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流动期间的表现。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如非因特殊情况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开或外出且连续6个月不与原所在党组织取得联系的,党支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五章 流 ……(未完,全文共2978字,当前只显示179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乡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上一篇:住村工作组年度工作总结 下一篇:市委政法委书记在全市政法系统“亮剑护航”专项行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相关栏目:乡镇 乡镇社区 组织讲话 党团知识 七一党建专题 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