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企业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有效性、执行情况及效率性进行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及控股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审计工作原则:依法、客观、公正、独立。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及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集团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集团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集团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负责人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审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根据审计项目内容、时间和工作量的需要,经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在集团内部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3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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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其他相关的资料。
    (五) 检查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 盘点被审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七) 就审计事项的相关问题向被审对象进行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有权要求被审对象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
    (八) 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经集团领导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九)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或有意隐匿、毁弃、篡改资料,有权向集团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 对违反财经法纪、制度和严重失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纠正和处理建议;
    (十一)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做出评价,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二) 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十三)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四) 对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和控股公司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集团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
    (十五) 在审计力量不足时,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有权抽调其他部门及下属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第四章 审计对象和种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 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
    (二) 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领导人员、财务人员、管理人员;
    (三) 集团公司部门负责人;
    (四) 集团公司参股公司的派驻人员;
    (五) 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六) 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种类:
    (一) 财务审计:包括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收支及财务报表、财务资料、财务决算的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管理审计: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被审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三) 专项审计,包括:
    1. 投资项目审计:对投资项目立项、合同签订、执行情况、概预算、结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2. 合同审计:对大宗物资采购、产品销售、承包租赁等经济合同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4. 任期审计:对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领导人员、财务人员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5. 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并提出处理建议;
    6. 审计调查:对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事项进行专题或专项调查。
    第五章 审计方式和依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方式有:
    (一) 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部门接受审计检查。
    (二) 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审计安排可以采取定期审计、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每项审计工作,至少须有2个以上审计人员参与。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 集团规章制度;
    (三) 集团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四) 其他有关标准。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 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审计方案:根据审计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三) 审计通知: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四)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 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完成后,应当向集团公司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或管理建议书,审计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单位(部门)意见,被审单位(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部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报送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审计报告报 ……(未完,全文共4378字,当前只显示243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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