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公司党委问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党委问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党委: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企和依规治企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责任体系,依据《中国_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公司党委问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公司党委问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企和依规治企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责任体系,依据《中国_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由问责主体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失职失责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条问责分为党内问责和管理问责。
党内问责是指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_建设和_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_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管理问责是指经营班子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失职失责的单位(含内设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经理人员、有处置权的员工的责任。
(四)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五)政纪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7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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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违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规定的。
    第七条在服务民生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或对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未能按期完成的;
    (二)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损害群众权益的;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助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的;
    (五)违反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管理规定的,回迁房和保障性住房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
    (六)在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网络通讯和医疗卫生等服务中,因工作失职、失误,给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在信访稳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解决未及时解决,致使发生影响_大局的信访突出问题、_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的;
    (二)由党政领导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责任不落实,处理不到位,导致群众赴自治区、_非正常上访的;
    (三)对影响稳定的事件苗头,思想麻痹,处理不及时,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在信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不达标,被列为重点信访工作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五)发生信访_性事件时,责任领导或包案领导未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处臵,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刁难、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的;
    (七)其他违反信访维稳规定的。
    第九条在廉洁从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违反公款出国(境)、公务接待和公车管理等有关规定,以及用公款旅游、公款大吃大喝的;
    (二)在执法和服务工作中,收受、索取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的;
    (四)用公款或者由管理、服务对象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费用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高消费休闲娱乐活动的;
    (五)要求管理、服务对象购买指定商品或者乱摊派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招录或职工招聘等组织、人事纪律、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
    第十条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在日常例行性检查中未能发现和消除隐患,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及时上报,或者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
    (三)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未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臵,或者现场处臵不力的;
    (四)重大决策、重大项目没有进行风险评估造成突发事件发生的;
    (五)应制定应急预案而没有制定,或没有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造成后果的;
    (六)擅自发布信息,或者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误导舆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应对不力、工作失职的。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公德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二条对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扣发工作性津贴或绩效奖金、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责任人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对单位的问责方式: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整改、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四条实施问责,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大小,采取相应的问责。
    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实行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扣发工作性津贴或绩效奖金、停职检查的问责处理,对单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实行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问责处理,对单位进行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打击报复或陷害的;
    (四)其他具有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主动承担责任,并且认真整改的;
    (三)其他具有从轻处理情节的。
    第十七条按本办法所列情形应当问责的,但情节轻微,已根据有关规定、考核办法进行了责任追究的,可不再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评先的资格。单位或单位主要领导受到问责的,取消单位当年度各类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 ……(未完,全文共5267字,当前只显示253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公司党委问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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