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县委、县政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加强和规范我县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有效整合各级各类财政涉农资金、捆绑实施项目,集中使用资金,不断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162号)、《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57号)、《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的通知》(陕脱贫办函〔2017〕55号)、《陕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与贫困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负面清单>的通知》(陕脱贫发〔2019〕1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脱贫攻坚项目管理的意见》(榆政办发〔2019〕2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针对全县涉农整合工作深入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不断研究和探索建立完善的、安全的涉农整合资金使用制度体系和项目管理体系,现结合全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原则。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过程中,坚持“多渠道整合、统筹使用”,建立“多管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出口放水”资金筹集和管理机制,在“按需而整”的前提下力争整合所有能整合的涉农资金,以解决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等问题,切实加强精准扶贫,全面提升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确保巩固脱贫成效、实现同步小康目标。
第三条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根据中省市对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要求,在维持现有各类涉农资金投入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财政资金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其中,包括中央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部分)、中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74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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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项目内容,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核“八办两组”项目库内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三年(2018-2020年)滚动项目库。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负责建立健全和及时调整项目库项目内容。县资金保障协调组负责结合年度巩固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编制县级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要求报送省、市备案。
    第十条 县资金保障协调组按照“按需而整、应整尽整”的原则,对各级属于整合范围内的财政涉农资金进行整合,并负责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县级报账专户管理、资金文件下达、扶贫资金绩效管理、资金调拨和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等。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已经确定的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实际情况,按巩固脱贫攻坚成效所需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各级各类财政涉农资金,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分配使用”的方法,集中投入,捆绑使用,整体推进。根据安排的项目内容,结合各部门所属业务,并根据资金来源和实际投向,确定相应的责任部门、镇,责任部门、镇承担资金管理使用责任。
    各业务部门、各镇也可根据年初实施方案,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项目实施计划,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各业务部门、各镇承担资金管理使用责任。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管理。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实施责任部门、镇需按项目计划设定项目绩效目标,把绩效目标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同时,需将项目绩效目标表、计划受益户名单(建档立卡户需注明),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和扶贫部门。财政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负责对项目绩效目标和资金预算进行测算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并通过一定比例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复核。通过审核、复核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预算金额测算不切合实际的金额予以调整;对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相关预算。绩效审核通过的项目,由财政部门下达项目绩效目标批复。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经批复后,原则上不做调整。预算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办理。扶贫项目及相关预算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财政部门项目绩效目标批复,向由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责任部门(单位)、镇下达项目计划批复。
    县资金保障协调组根据项目计划批复,向“八办两组”及相关部门、单位下达项目资金批复及支出进度督办通知。
    各责任部门、各镇根据项目批复、资金批复及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财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绩效目标实施项目,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擅自调整财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
    同时,项目责任部门(单位)、各镇要严格按县资金保障协调组下达的资金安排批复及进度督办通知执行。对已下达项目批复,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需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专人催办;3个月以上未执行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责任部门进行约谈或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未执行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直接收回资金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脱贫攻坚项目或用于平衡年度涉农整合资金项目部分预算。
    第十三条 绩效监控。项目执行中,各涉农整合资金使用部门(单位)、镇要按照“谁实施项目、谁负责监控”的原则,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对项目承建单位定期进行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跟踪分析,并向财政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对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作出相应处理;对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监管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因地形、地质、水文、建设环境等客观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时,应及时上报县扶贫办和财政局。待县扶贫办和财政局根据年度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在原则上不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前提下,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项目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概算,对于施工确需变更且不超过概算10%(含10%),项目主管部门需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会议研究后,由甲乙双方根据实情协商调整变更事宜;变更超过10%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整合后的资金使用主要以巩固全县脱贫成果为目的,优先用于贫困村及贫困人口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影响全县脱贫成果各项指标所涉及的所有项目。经省级考核脱贫退出后,在保障全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安排涉农整合资金用于建档立卡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发展村集体经济、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及产业配套设施项目,主要包括:改善基本生产生活、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提升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及推进农民能力素质提升等方面。资金使用范围应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优先用于有助于贫困人口持续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光伏、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支持苹果、核桃、中药材、以及小杂粮基地发展所需的土地整治、沟道治理、谷坊、梯田、台地、盐碱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含小型淤地坝维修加固建设)和适度规模养殖主导产业基础建设;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
    (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
    (三)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培训给予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四)金融资金支撑。围绕帮助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设立产业扶贫开发基金,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扶贫项目管理费。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六)其他扶贫支出。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
    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原则上要与国家相关支农政策配合衔接,也可根据我县脱贫退出实际需求,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统筹安排。
    各级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和市、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根据年度确定的统筹使用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所列项目进行安排;县级配套专项扶贫资金在确保剩余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前提下,可适当安排用于全县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行政村。经省级考核脱贫退出后,可根据巩固脱贫攻坚的实际需求,适当安排用于基本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完成,在巩固脱贫成果的前提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用于建档立卡户就业扶贫相关支出及带贫企业、合作社的贴息补助、补贴等。
    第十六条 强化资金分配机制创新,推进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资产收益扶贫及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等竞争性资金分配试点,通过鼓励实行包干制、集体产权改革等办法,构建目标明确、任务清晰、指向精准、效益明显的资金分配机制,促进资金效益与脱贫效果的深度融合。
    第十七条 根据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需求,可从各级涉农整合资金中,按不超过1%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县级配套专项扶贫资金中可根据实际列支项目管理费,不受比例限制。项目管理费结余部分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招待费、接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三 ……(未完,全文共12564字,当前只显示453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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