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 | ||
|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单位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本办法所指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机关工人、聘用制书记员、大学生志愿者、司法辅警等。 第三条各工作人员应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落实好工作人员享有的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因故请假的,要根据工作情况和本人实际需要,加强审批管理,妥善予以安排。离县外出的,须履行相应外出报备手续。 工作人员请休假情况纳入平时考核及年度绩效考核。 第四条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期间,应遵守_纪国法和机关各项纪律要求。 第二章假期期限和待遇 第五条年节及纪念日假 (一)全体工作人员假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统一规定的假日,全体工作人员按有关通知安排放假。 (二)部分工作人员假 妇女节,女同志放假半天;如逢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1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十二条育儿假 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第十三条探亲假 (一)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假,申请时须提供对方单位证明材料;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双方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假。 (二)探亲假期 1.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其中一方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因工作需要当年未探亲或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 (三)工作人员丧偶或离异后未再婚的,在丧偶或离婚满1年后可按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其中,上半年满1年的,可在满1年以后的当年享受探亲假待遇;下半年满1年的,从下年度起享受探亲假待遇。 注:1.第五条至第十三条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2.公休假包括“公休假日和公共假日”。是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带薪休假制度。公休假日: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也称公休日或者休息日。由于我国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高于40小时,因此一般用人单位实行每周休息两日。公共假日:指全体公民享受到假日,如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不含部分公民享受到的假日,如六一儿童节、三八妇女节等。 第十四条带薪年休假 (一)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和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视情况可跨年补休。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1.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的; 2.当年的年休假期已休满或者已冲抵完,请事假天数又超过本人可享受年休假天数的。 (五)各工作人员年休假在每年1月前将各科人员本年休假计划报人事处统筹,原则上在每年10月份前休完,可以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第三章审批和备案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应按照职务层次填写相应的《请假报告单》,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_组书记、院长请假、休假,按照县委规定执行。 (二)_组成员、副院长请假、休假,由院长批准,同时到人事处备案,并填报《外出请假报备表》。 (三)部门负责人请假、休假,报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院长批准,并将 ……(未完,全文共3335字,当前只显示185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 上一篇:人民法院_组议事规则 下一篇:小学《红色大追寻》节目稿 相关栏目: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