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防范经济风险,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纠纷和损失,依法维护管理局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 项目合同是项目法人与项目承包商为完成一确定的项目所指向的目标和规定的内容,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才具有法律约束力,管理局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合同履行全过程,搞好合同管理,对于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办法。各有关部门必须相互配合,共同努力,以期通过合同管理实现合同预期的目标和工程项目“三大控制”的任务要求,促使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迈上新的台阶。

第一章 合同订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1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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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风险程度进行评估评价,经局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后,呈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或实际需要,合同可以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登记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或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四章 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除

    第十五条 在合同编制、谈判、协商过程中,应对合同涉及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等事项尽可能考虑细致,周全严密,以保持所订合同的严密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合同管理部门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减少变更,切实保障合同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如下条件之一者,可依据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审查、批准、签署程序视发展和具体情况补充、变更直至解除合同:
    1.当事人经营性质、范围、履行地点变更;法人或法人代表发生变更;
    2.合同项目性质、内容变更、质量标准降低或提高;
    3.建设或维修项目增减、价格和费用增减、工程量增减;
    4.租赁经营的范围、内容扩减或经营收费的增减;
    5.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无能力履行;
    6.当事人一方怠予行使权利、迟延履行形成违约,造成一方损失;
    7.实际履行时因不可抗力或遇依靠人力不能克服的困难;
    8.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9. 其他风险造成无法履行等。
    第十八条 合同补充、变更必须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并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按第二章规定的程序,预以补充或变更,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单独决定。
    第十九条 合同的补充、变更、解除,应从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出发,视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并严格控制。经制定确有无法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根本违约的,才能依法按程序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补充、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按有关法律变更程序办理有关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补充、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 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应履行。特殊情况下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四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以补充、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如有违反,依法从严处理。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合同管理的职能处室及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始终。
    第二十八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1. 合同纠纷的处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处理合同纠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办法。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法合理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在处理纠纷时,相关部门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应的工作,不相互推诿、指责和埋怨,做到意见统一和行动一致。
    第三十条 合同纠纷提出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
    第三十一条 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有关收付款凭证和财务账目;
    3.货物采购及托运、验收、发票 ……(未完,全文共3830字,当前只显示212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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