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流动党员管理办法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党章》、《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 21号)、《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包括外出务工、经商、居住等,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接组织关系的流出党员和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但未转接组织关系的流入党员。

第二章 对流动党员的管理职责第三条 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在党员外出前对其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快文网http://www.docye.com省略86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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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六条对流动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工作(居住)地点比较固定的流动党员,经其原所在党组织同意,将组织关系转入其就业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就近就便编入所在村(社区)党组织或其他单位党组织,也可依托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党组织进行管理。
    第七条对因工作(居住)地点不固定及其它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其党组织关系仍由原所在党组织管理。
    第八条在县域间流动的党员,能经常返回所在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的,其党组织关系一般维持不变。流动期间,应同时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笫九条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党员在待业期间,其党员组织关系一般由本人或父母居住地村(社区)党组织统一管理。就业后,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入工作单位党组织。

    第五章健全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第十条建立《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制度。
    经党(工)委加盖印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流入地党组织要现,适时将本支部的决议、生产、生活、学习、活动等情况予以通报,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基层党组织的活动情况及家乡的建设情况,做流动党员的政策宣讲员、学习辅导员、意见收集员、工作监督员。同时,建立工作情况记录本,将每月工作情况详细记载备查。流动党员在外出期间,要通过网络、电话、手机短信、书信等方式主动与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地(至少每季度一次)向其汇报思想、学习、工作以及参加流入地党组织活动等情况,介绍外地的一些好做法和经验,积极支持家乡建设,带领群众致富。各党(工)委党务干部作为“流动党员管理员”,每月汇总下辖支部党员流动情况和管理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更新流动党员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报县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在流动党员外出前,流出地党组织要逐一登记造册,掌握其外出时间、地点、原因、联系方式等,建立《流出党员工作台账》。同时,对外来党员进行登记,详细了解其基本情况,建立《流入党员工作台账》。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各党(工)委每季度将流动党员的登记情况上报县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建立流动党员接收制度。要认真做好流动党员的接收工作,对拒不接收按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有关党组织要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应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建立定期联系和报告制度。建立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双向”沟通制度,县委组织部加强与自治区驻各省区市新疆籍务工经商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组党委定期联络,沟通交流务工经商党员信息,各党(工)委要指派专人负责流动党员工作,村(社区)党组织要选派干部或流动党员亲属中的党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要选派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作为“流动党员联络员”,与流动党员结对子,每人联系1-5名流动党员,实行“一对一”或“一对多”的结对联助机制,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和流动党员的联系。做好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外出自治区和住地的各项政策要求、各行各业的政策要求,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坚定政治立场,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依法依规创业就业,按政策、按法律、按住地要求办事,争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
    第十四条建立定期走访制度。要组织人员经常走访外来流动党员和流出党员家庭,及时了解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十五条建立流动党员补课制度。对未能参加党组织重大活动的外出流动党员,党支部要指定“流动党员联络员”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多种形式对其进行补课,也可以结合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和农忙时节,组织返乡流动党员进行集中补课。
    第十六条建立流动党员集申活动日制度。每月确定一天为流动党员集中活动日,合理安排组织党员开展活动。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经常性开展理想信念、党性修养、党风党纪教育和形式教育,开展反分裂斗争思想教育、“去极端化”宣传教育,讲好党的政策、讲好以_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特殊关怀、讲好全国人民的无私支援、讲好新疆的巨大变化,帮助学习了解对“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验证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认真填写相关内 ……(未完,全文共4064字,当前只显示225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流动党员管理办法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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